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保險公司縣域機構統計制度》

爲規範保險公司縣域機構監管統計工作,強化保險公司縣域機構監管和風險防控,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保險公司縣域機構統計制度》(以下簡稱《統計制度》)。

《統計制度》規範了保險公司縣域機構的監管統計要求,明確了統計範圍、統計口徑和報送要求等。從統計範圍和口徑看,主要包括保險公司分險種和分渠道的原保險保費收入、賠付支出、滿期給付、退保金、保險金額、簽單數量、承保人次以及各級分支機構的設立情況和從業人員等。《統計制度》要求保險公司應當高度重視縣域機構數據填報工作,建立健全數據填報和審覈的機制流程,確保數據報送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並於每月10日前報送上月報表。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紮實推進《統計制度》落地實施工作,指導保險公司及時準確上報相關數據,並加強保險公司縣域機構風險的監測分析,持續提升金融監管支局監管能力,做好縣域保險監管工作。

保險公司縣域機構統計制度

爲完善保險機構縣域監管統計,充分發揮金融監管支局功能作用,強化保險公司縣域機構監管和風險防控,特制定本制度。

一、統計內容

保險公司縣域機構統計報表包括《財產保險公司縣域機構統計表》《人身保險公司縣域機構統計表》(詳見附件),具體內容有:各行政區域的原保險保費收入、賠付支出;有關險種的保險金額、簽單數量、新增保單件數、期末有效保單件數;各級分支機構和從業人員數量等。

二、有關要求

(一)報送單位: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

(二)報送頻度:按月報送保險公司縣域機構統計數據。

(三)報送路徑:通過保險創新業務統計信息系統報送,報送地址:http://10.254.1.67。

(四)報送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制度在每月10日前報送上月報表,遇五一、國慶、春節等法定長假可順延3個工作日。保險公司應當於2024年10月10日前完成首次數據報送,即報送2024年9月數據,並於12月15日前補充報送2024年1月—8月數據。

(五)管理要求:保險公司應當高度重視數據填報工作,明確數據報送的歸口管理部門及責任人,建立健全數據填報和審覈的機制流程,確保數據報送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對於數據存在錯報、遲報、漏報和瞞報等情況的,金融監管總局將視情況採取監管措施,嚴肅追究公司及相關人員責任。

三、填報說明及口徑

(一)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制度填報保險公司縣域機構相關數據。其中,公司彙總、省(自治區、直轄市)彙總以及市彙總數據應當與保險統計信息系統有關數據一致。

(二)本制度行政區域代碼採用國家統計局發佈的《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2023年)》,後續將適時進行更新。

(三)報表數據單位分別爲元、個、件、人,金額保留兩位小數,機構數量和從業人員等爲整數。

(四)本制度所稱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1號,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5年第3號修訂)申請設立並已獲得監管批覆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和營銷服務部。

(五)本制度所稱虛擬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在某地區未設立分支機構,但基於在地統計原則,爲進行數據歸類和彙總統計,而在保險統計信息系統中創建的虛設機構。

(六)保險公司在某個縣同時設有支公司、營業部和營銷服務部等多個機構的,該縣的原保險保費收入、賠付支出等數據應包含所有機構的數據。

(七)保險公司原保險保費收入、賠付支出等數據的填報,原則上應以出單機構註冊地爲準。對於互聯網保險等業務,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分攤至分支機構或虛擬機構,未設立分支機構或虛擬機構的可填報到總公司本級。

(八)經營情況中的分支機構數量包括監管機構批覆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和營銷服務部等分支機構,不包括虛擬機構和已撤銷的分支機構。

(九)原保險保費收入、賠付支出、簽單數量、退保金等科目均應填報當年累計值,保險金額、承保人次、機構數量和從業人員數量等均應填報期末時點值。其中,期末職工人數應當包括高管人數,期末從業人員數量應當等於期末職工人數與期末營銷員人數的加總。

(十)本制度中的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分類標準按照2015年修訂的《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1年第3號,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5年第3號修訂)確定。

(十一)財產保險公司填報新能源車輛交強險的原保險保費收入和賠付支出時,若公司當前不掌握財務口徑數據,可填報業務口徑數據。

(十二)《財產保險公司縣域機構統計表》中原保險保費收入和賠付支出的“總計”項目,應等於機動車輛保險、企業財產保險等14條業務線的數據加總。《人身保險公司縣域機構統計表》中原保險保費收入的“總計”項目,應等於各類險種、各銷售渠道、各繳費方式或各設計類型的數據加總。

(十三)本制度未特別說明的事項,參照現行保險統計相關制度,原則上與保險統計信息系統有關口徑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