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邀兩造陳述意見
憲法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國會職權修法生效,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天下午2時進行準備程序,邀請聲請人與立法院就暫時處分部分陳述意見。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一度提出覆議但遭立法院否決,總統府隨後於6月24日公佈國會職權修法條文,條文已在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賴總統、監察院則先後派員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預計下午2時至4時,針對4案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在憲法法庭行公開準備程序,就暫時處分必要性及其範圍,聽取各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陳述意見。
4個聲請機關將派代表及訴訟代理人出庭,其中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出席代表爲立委柯建銘、吳思瑤、鍾佳濱,訴訟代理人爲陳一銘、陳鵬光、方瑋晨;行政院機關代表不到庭,訴訟代理人爲教授陳信安、律師李荃和與賴秉詳;總統不到庭,由律師洪偉勝擔任訴訟代理人;監察院由秘書長李俊俋出席,訴訟代理人爲李元德。
立法院機關代表部分,國民黨團訴訟代理人推薦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陳清秀、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仉桂美,立法院機關代表人部分推薦立委翁曉玲、吳宗憲。民衆黨團則推派律師林石猛擔任訴訟代理人,並推派黨團總召黃國昌擔任機關代表。
憲法法庭日前公佈爭點題綱,包括113年6月24日修正公佈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暨修正條文全文,及同日公佈之刑法第141條之1,其立法程序是否有明顯重大瑕疵。
另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下列條文之規定,是否違憲,(一)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二)質詢部分:第25條。(三)同意權行使部分: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四)調查權部分: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1條、第53條之1第2項。(五)聽證會部分:第59條之1至第59條之9。(六)其他受理部分。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是否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