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副部長談二膽逃兵:敵前逃亡最重死刑

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27日上午到立法院,就兵役法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備詢。記者林伯東/攝影

金防部二膽守備隊士兵陳嘉壎游泳逃至大陸廈門,金門地檢署發佈通緝。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今天表示,這種行爲完全不被允許,軍人的義務就是守護國家安全,依據陸海空軍刑法,敵前逃亡最重就是死刑。

依據3月17日金門地檢署對陳嘉壎發佈的通緝令,違反法條是陸海空軍刑法39條、40條,這兩條各項罰則,不包括死刑在內,與柏鴻輝的說法不同。

立院外交國防委員會今天討論兵役法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林靜儀質詢,陳嘉壎是自己游過去或有人接應?柏鴻輝表示,離營時間與到大陸的方式,要等到有機會與當事人面對面溝通,以證據比對其說法,然後國防部纔會對外進一步說明。

林靜儀不滿這個回答,她表示,國防部態度不明確,人莫名其妙跑走,後續檢討處置都沒有,對外也沒有強烈的宣示,講話模模糊糊,給社會的印象就是國防部無能,等於是認知作戰成功。

柏鴻輝對立委批評不以爲然,柏鴻輝說,事件發生經過都已據實報告;這種行爲就國防部的立場,是完全不被允許,因爲當兵義務就是守護國家安全。

柏鴻輝表示,會以最嚴格方式考慮,發佈通緝後,依照法令依據,不管是擅離職守或敵前逃亡,刑責和罰則都非常明確,包括7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最重死刑,都已公佈了。林靜儀說,國防部要把話說得更清楚,不要讓外界認爲在幫這個士兵找理由。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規定,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0條,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可處死刑的是41條第1項的攜械逃亡,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而攜帶軍用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逃亡罪要符合死刑要件,必須同時包括攜械與戰時兩項前提。如果只攜械而非戰時,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戰時逃亡無攜械,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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