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仁雙屍案9死1生無罪3理由曝!謝志宏拼定讞 母親節宅在家陪媽吃火鍋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發生在2000年臺南歸仁區女子陳寶珠老農張清木雙屍命案,臺南高分院歷經14個月開庭再審,15日判決無罪。高分院判無罪三大理由:一、警察做筆錄時的錄音錄影檔「不見了」;二、「共犯郭俊偉供詞不可信;三、被害人身中40多刀不代表一定有共犯。

▲纏訟20年曆經更七審,9次死刑判決的謝志宏終獲無罪平反。(圖/記者林悅翻攝)

死刑定讞共犯謝志宏,出現並未殺人事證,聲請法院再審,臺南高分院5月15日上午宣判,以罪證不足判謝志宏無罪,讓這起纏訟20年,歷經更七審,9次死刑,臺南高分院15日上午10時宣判,指原決關於謝志宏部分撤銷,謝志宏無罪。

▲臺南高分院庭長吳勇輝說明合議庭判決無罪理由。

臺南高分院庭長吳勇輝說明合議庭判決理由指出,被告謝志宏就對其不利之2次警詢筆錄是否受不正訊問,有所爭執,該2次警詢前,又有確切證據(如『行蹤交代稿』)證明被告原系否認殺人犯行。爲何會轉而坦承殺人重罪?甚至坦承自己沒做的強姦犯行?對已遭拘提、羈押,無法自行蒐集有利證據之被告而言,要釐清上述事項,除該2份警詢錄音或錄影外,幾乎無其他證據可供調查。但職司應錄音或錄影與保管該些資料之警察機關,竟無法提供,對被告而言,其對該2次不利於己,且可信度容有疑問之警詢筆錄,幾乎無法提出任何證據防禦,對其訴訟防禦之侵害程度甚鉅,縱其當時爲警偵查者爲殺人重罪,此等不利益仍不應由被告負擔。所以合議庭就基本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予以權衡結果,認被告2000年6月28日及2000年7月5日第1次警詢筆錄均無證據能力。

共犯郭俊偉有關被告如何殺害陳女、張清木之供述,因前後不一,所述最先刺腹部,所述自己刺殺陳女腹部及被告刺殺張清木之刀數、方式,與客觀卷證所顯示狀況不同,另外,郭俊偉所述在現場抽菸,但菸蒂卻非其與被告所留。此外,被告整晚幾乎僅有1、2分鐘與陳女獨處機會,郭俊偉所述因虧陳女不成而有殺意之動機,與常情有違。至於郭俊偉就被告共同犯案,雖通過測謊,但因其所述與客觀證據有不符之處,且經鑑定有「反社會人格」,不能僅以測謊報告推論其不利證述可採。因此,郭俊偉不利被告之證述可信度不足。

▲謝志宏並高興地與謝媽媽擁抱。

原起訴檢察官刀具無血溝,刺入拔出需費力、郭俊偉整夜未眠,且甫發生性行爲結束,無力單獨殺害陳女40餘刀,且刀傷深淺不一等推論行兇人數不止一人,並據以認定被告犯案,但此部分依法醫研究所函文,並無法得此結論,此推論應嫌速斷。

被告所辯郭俊偉單獨殺害陳女、張清木,有鑑定人石臺平、藍錦龍之鑑定意見可佐證,並非無據。且全案查無如血跡鑑定相符等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涉案。郭俊偉證述其持刀本爲防身,是在案發地點因陳女態度反覆才臨時起殺意,故被告對於郭俊偉會持刀殺害陳女、張清木,全然不知。因此,不論係爲郭俊偉取刀、依郭俊偉指示至路口等與通知郭俊偉張清木出現,均難認出於幫助殺人之犯意,且其亦無持有刀械之故意。本案無法證明被告謝志宏犯罪,應撤銷原判諭知被告無罪。本件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

值得一提是法官在判決中引用宋慈《洗冤錄》:「事莫大於人命,罪大莫於死刑,殺人者抵,法故無恕,施刑失當,心則難安,故成招定獄全憑屍傷檢驗......,倘檢驗不真,死者之冤未雪,生者之冤又成,因一命而殺二命仇報相循慘何抵止。」,強調人命與刑案證據的重要。

▲謝志宏想要放鬆心情,與律師們出去走走。

▲謝志宏向臺南高分院90度鞠躬致謝。(圖/記者林悅攝)對於今天獲得臺南高分院判決無罪,對此結果謝志宏說,感謝各方幫助能得到無罪的結果,迴歸正常的生活,目前沒有規劃,目前在做汽材送貨員,目前官司還沒有確定,把目標放在官司上,今年母親節在家吃火鍋,沒有出門,在家陪媽媽,他很感謝媽媽。謝志宏並高興地與謝媽媽擁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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