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鑑談:劉新圓》乾脆另立影視振興法吧!
立法逾十年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終於要大修了。文化部公告的修正草案從環境、產製、資金及通路等各層面,新增了許多優惠與鼓勵的措施,在健全文創業發展環境、加強扶植力道上頗爲用心。但是,法案到底要發展的產業是什麼?跟民衆生活有何關係?推動文創業的意義何在?這些老問題似乎沒有解決,甚至越修越不清楚。
2003年政府剛推動文化產業時,沒有概念,所以就向英國學習,卻一併引進了英國文化產業與純藝術混淆不清的缺失,導致文創法的文化產業項目包山包海。再加上文創園區普遍販賣咖啡、特產、小飾品,使得很多人誤以爲文創就只是伴手禮或吃吃喝喝。藝文界尚且不少人痛恨文創挾帶的市儈氣,而抨擊它是文化的重創。
文化產業確實與藝術的本質相牴觸,因爲後者追求的是獨一無二,而文化的產業化,則是藉由現代科技加以複製、量產、大衆化。最具代表性的文化產業莫過於影視音,尤其電影、電視,因爲具有綜合藝術的性質,又有文創龍頭之稱。雖然影視產品無法避免庸俗化,但它卻也向民衆散播了包含藝術在內的各種理念。像好萊塢電影推銷了美國文化,韓劇則讓許多人認識韓國文化。可見,國際間影視產品的競爭,實際上就是文化實力的較量。如果不提升影視產業的競爭力,就難以跟它國比拼文化實力,那麼振興文創業就只是鏡花水月一場空而已。
韓國政府很早就掌握了文化產業的重點,1999年制訂的《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把電影放在第一位,並且排除了純藝術;後來又有感於數位科技對文化產業影響與日俱增,2010更制訂《內容產業振興法》,比文化產業法優先適用。
如今,文創法修正草案將原有的15+1種產業整併成5+1,雖然精簡了,卻反而離文創的「文化+科技」精神更遠了。現行法案把「視覺藝術產業」列爲文創類別的第一位,已經令人困惑,修正草案將「文化資產應用」擺第一,甚至連各項目裡的「產業」都消失,就更令人費解了。
如果政府真的想要透過振興文創業來提升臺灣文化的國際競爭力與影響力,那麼,與其讓影視產業混在文創法裡打迷糊仗,不如借用韓國的模式,另立一個影視產業振興法,想辦法讓臺灣的影視產品走出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