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要求提高至不低於50%
中新經緯3月18日電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18日消息,爲進一步加強消費金融公司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優化金融服務,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佈了《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介紹,《辦法》共十章、79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提高准入標準。提高主要出資人的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強化主要出資人的股東責任;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控經驗出資人的持股比例,促進其更好發揮專業與風控作用;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禦能力。
二是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範圍,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適當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持能力。
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全面貫徹近年來出臺的關於公司治理、股東股權、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法規和制度要求,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特點,明確了黨的建設、“三會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四是強化風險管理。明確關於消費金融公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增設部分監管指標,健全市場退出機制。
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堅持以人民爲中心,壓實消費金融公司消保主體責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項機制,加強對合作機構規範管理,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辦法》修訂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金融監管、防控金融風險、完善機構定位、促進擴大消費的重要舉措,金融監管總局將持續強化監管,踐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指導消費金融公司做好《辦法》實施工作,堅守專業化消費信貸功能定位,加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積極支持恢復和擴大消費,實現高質量發展。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辦法》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0%。主要考慮: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於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願,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於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上述負責人提到,《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將“發放個人消費貸款”“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等7項業務納入基礎業務,將“資產證券化業務”“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等2項業務納入專項業務。另一方面,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鑑於代銷保險可能導致消費金融公司相關投訴糾紛增多,而且行業也基本沒有開展此類業務,因此取消“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業務。
《辦法》監管指標主要有哪些變化?上述負責人表示,一是增加擔保增信貸款業務監管指標。鑑於部分消費金融公司高度依賴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風險兜底,不利於提升自主風控能力,而且間接擡高貸款綜合利費水平,《辦法》要求擔保增信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餘額的50%。二是增加流動性比例監管指標。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經營特徵和風險特點,在審慎測算基礎上,《辦法》規定“流動性比例”不得低於50%。
《辦法》在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有哪些考慮?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合作機構管理”兩個專章,更加突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一方面,壓實消費金融公司的消保主體責任。要求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機制,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機制、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加強消費者適當性管理。另一方面,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約束管理。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加強合作機構名單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對合作機構進行持續管理和評估,明確合作機構的禁止性規定,避免因合作機構特別是催收機構不規範催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要求消費金融公司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制定催收機構績效考覈與獎懲機制,依法合規開展委託催收行爲,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上述負責人最後指出,2023年12月,《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各方反饋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見建議均被採納,未採納意見主要集中在擴大業務範圍、提高貸款授信額度、增加分支機構設立條款、降低監管指標要求和條文理解有誤等方面。對於徵求意見涉及有關條款的解釋說明和過渡期安排等,如行政許可工作銜接、實收資本達標時間、擔保增信貸款佔比壓降期限、“諮詢”“代理”業務範圍等,擬在《辦法》配套通知文件中作出詳細規定和說明。(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