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萬億金租行業迎來新管理辦法: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提高至不低於51%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李願 北京報道

9月20日,金融監管總局正式修訂發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共有9章99條,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今年1月,金融監管總局曾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各方反饋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見建議均被採納,未採納意見主要集中在盲目降低監管要求以及對法規條文未充分理解等方面。關於部分反饋意見提出的法規解釋說明和實施過渡期安排等內容,金融監管總局將另行印發文件予以明確。

據瞭解,《辦法》主要從六方面進行了修訂: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資人制度,二是強化業務分類監管,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四是強化風險管理,五是規範涉外融資租賃業務,六是完善業務經營規則。

“《辦法》修訂有利於進一步加強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完善機構定位,優化金融服務,大力支持企業設備更新改造,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金融監管總局信息顯示,目前我國有70家金融租賃公司。今年7月,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的《中國金融租賃行業發展報告(2024)》顯示,截至2023年末,金融租賃公司總資產規模達4.18萬億元,同比增長10.49%;租賃資產餘額3.97萬億元,同比增長9.27%;2023年,直接租賃業務投放2814.87億元,同比增長63.39%,佔租賃業務投放總額的16.42%,同比上升4.31個百分點。

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提高至不低於51%

近年來,金融監管部門在公司治理、股權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監管制度法規,《辦法》結合金融租賃行業實際情況,進一步補充完善相關內容,加強與現行監管法規銜接。

《辦法》第八條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有一名符合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主要出資人,且其出資比例不低於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全部股本的51%。金融租賃公司的主要出資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外註冊的主營業務爲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租賃公司,依法設立或授權的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及金融監管總局認可的其他出資人。根據國務院授權持有金融股權的投資主體、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主體,以及投資人經金融監管總局批准併購重組高風險金融租賃公司,不受本條前款規定限制。

例如,第十條規定,在中國境內外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爲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除適用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相關條件:監管評級良好;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不低於50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權益性投資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行淨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具有有效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措施;境外商業銀行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監管當局已經與金融監管總局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金融監管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對於爲何提高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解釋稱,主要考慮: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於壓實股東責任,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於股權過度分散導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問題。三是有利於明確金融機構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防範股東通過代持、隱瞞一致行動關係等方式規避監管、違規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賃公司等問題。

“同時,爲避免出現大股東違規干預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管理等問題,《辦法》專門增加了公司治理、股東義務、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形成金融租賃公司內部和外部的有效制約和良性互動。”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優化調整業務範圍推動專注主責主業

《辦法》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

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考慮到“固定收益類投資業務”“提供融資租賃相關諮詢服務”對金融租賃公司專業性要求更高,將兩項業務由基礎業務調整到專項業務。

第二十九條規定,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向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申請經營相關本外幣業務:在境內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在境外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向專業子公司、項目公司發放股東借款,爲專業子公司、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擔保、履約擔保;固定收益類投資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從事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提供融資租賃相關諮詢服務;經金融監管總局批准的其他業務。

另一方面,對境外業務實施分類管理。在專項業務範圍中,進一步細化金融租賃公司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專項業務資質,區分爲境內業務和境外業務兩項,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從事境外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項目公司形式開展。同時,考慮到飛機、船舶等租賃物單體價值較大、對出租人專業能力要求較高,從事此類境外業務需通過設立專業子公司方式進行。對於以其他設備資產爲租賃物的境外業務,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在申請獲取相關業務資質後,在境內或境外設立項目公司開展此類業務。

上述銀行業協會報告顯示,2023年,金融租賃公司總機隊規模達1873架,佔中國租賃機隊總規模的近80%,在當年新增航空租賃業務中,境外業務佔比達58%;金融租賃公司船舶總量達2047艘,共計1.2億總噸,在中國租賃船隊中佔比78.8%;當年新增的租賃船舶165艘中,非中國旗船舶佔86%,助力中國船廠新船交付全球佔比首次超過50%。

在子公司設立方面,目前已有不少工銀金融租賃獲批設立專業子公司。今年7月,工銀金融租賃獲批在香港設立工銀航運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今年3月,民生金融租賃獲批在香港設立民生航空航運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去年1月,建信金融租賃獲批在香港設立建信航運航空金融租賃有限公司。

日前,金融監管總局還發布了《關於印發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發展鼓勵清單、負面清單和項目公司業務正面清單的通知》,引導金融租賃公司聚焦主責主業,堅持“有所爲、有所不爲”原則,更好發揮特色化功能,提供專業化金融服務。

同時,《辦法》還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指標做了一些修改:

一是新增槓桿率及財務槓桿倍數指標。金融租賃公司作爲不吸收公衆存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爲避免其盲目擴張,《辦法》新增槓桿率、財務槓桿倍數等監管指標。其中,槓桿率指標不得低於6%,財務槓桿倍數指標不得超過10倍。

二是優化撥備覆蓋率和同業拆借比例監管指標。按照逆週期監管的思路,將撥備覆蓋率由不低於150%下調爲不低於100%,在確保損失準備能夠有效覆蓋預期信用損失的基礎上,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加大對實體經濟支持力度。將同業拆借比例規範範圍由同業拆入業務擴展到同業拆入和同業拆出業務。

三是新增租賃應收款撥備率、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等指標,進一步完善監管指標體系。對於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具體指標計算方式和指標值,金融監管總局將結合行業實際,另行研究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