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案彈劾「監委臨時請假」惹議 監院訂新規:須院長同意
監察院通過臺大校長管中閔彈劾後,因爲有監委臨時請假,引發內部檢討聲浪,監察院5日委員談話會中,決定加嚴規範彈劾開會請假規定。
據瞭解,上次劾案審查會前,由5名「馬系」監委請假,其中尹祚芊、包宗和臨時請假,超過通知其他監委遞補的時限,間接促成管案彈劾通過。因此,談話會決定,未來監委一旦收到彈劾案文後,請假必須報準院長同意,事後必須檢附證明;若在收到彈劾案文2天前請假,就依規定遞補。
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彈劾審查會由監察業務處於收到彈劾案件後3日內訂定開會日期,開會前5日依輪序通知審查委員,開會2日前將彈劾案文連同有關資料密送審查委員。換言之,監委收到案文前,不會知道被彈劾人及彈劾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