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溫度過高 老闆應發高溫費嗎
原標題:工作場所溫度過高 老闆應發高溫費嗎
我是洗車工,老闆雖然在洗車間安裝了電風扇,但由於熱浪不時從外面灌進來,所以洗車間還是很熱。其他幾名洗車工要求發高溫費時,老闆卻說已經採取了防暑降溫措施,大家沒有露天洗車,所以不發高溫費。請問這種說法對嗎? 楊先生
楊先生: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無論是露天作業還是室內工作,只要符合高溫津貼發放條件的,企業就得發。而且33℃以下是硬指標,不管企業是否採用了防暑降溫舉措,只要室溫未降到33℃以下,就要發放高溫津貼。如果企業不發高溫費,又無法舉證證明已經將工作場所的溫度降到33℃以下,則要承擔不利後果。
來源:雲南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