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爲文物保護注入法治力量
唐偉
據《工人日報》報道,“長城保護標誌牌附近堆放了這麼多大石頭,得查一下這個位置是長城本體,還是建設控制地帶範圍,然後依照屬地管理原則,立即對這一情況展開調查。”日前,內蒙古包頭市固陽縣人民檢察院聯合呼和浩特市武川縣人民檢察院、武川縣文化旅遊體育局對秦長城開展跨市巡查工作時,檢察人員對發現的線索現場探討解決方案。
檢察人員聯合相關文物保護主體責任部門,現場探討解決長城點段“應保未保”、破壞長城歷史風貌、非法佔用長城保護範圍等一批突出問題,充分發揮了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的作用和威力,切實破解了文物保護過程中責任界定不清、難以落實的困局,爲文物保護注入了強大的法治力量。
文物保護工作涉及多個部門,“九龍治水”的格局易造成保護的責任難以得到落實,一旦出現了亟待解決的問題,各責任主體之間就會彼此推卸責任,形成文物保護的責任真空。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統計,中國近30年來消失4萬多處不可移動文物,其中有一半以上毀於各類建設活動。面對文物保護責任落實不力、管理不到位以及違法行爲屢禁不止等情形,實踐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沒人起訴”的現象,亟待檢察機關更好發揮公益訴訟機制作用。
破壞文物行爲侵害了公共利益,檢察機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應效仿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將文物保護納入公益訴訟的範圍。
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規定爲公益訴訟提供了法律基礎,文物保護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檢察機關作爲國家公權力機關之一,運用檢察權和訴訟權對其予以保護。
另一方面,公益訴訟能夠及時發現並制止對文物的損害行爲,保護這些珍貴的文化遺產不受破壞,從而維護公共利益,通過公益訴訟促使相關責任主體更加自覺地履行保護文物的責任,有效消除責任真空導致的“保護漏洞”,並提高全社會參與監督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因而,基於檢察機關的職能,文物保護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以及文物保護法治化的要求,都亟待將文物保護納入公益訴訟的範圍。
此前,最高檢與國家文物局就文物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展開協作,並聯合發布長城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2023年,最高檢、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外發布《關於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依法做好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意見》,提出建立健全住房城鄉建設(規劃)部門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涉文物保護的公益訴訟機制進一步完善。據統計,2019年10月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辦理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1.7萬餘件,取得了較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典型案例的發佈也爲公益訴訟提供了範例。在制度性補缺的同時,爲文物保護注入了強大的法治力量。
當前,雖然有22個省級人大常委會在專項決定中將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公益訴訟新領域的案件範圍,但是檢察機關在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領域開展公益訴訟依然缺乏明確法律授權,需要進一步通過立法的方式給予明確,賦予檢察機關訴訟主體資格,明確文物保護檢察公益訴訟程序啓動原則,讓公益訴訟更加規範高效,在不斷完善與健全中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