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結算後近10年未支付施工費,就這麼算了?

施工隊連續多年爲某公司施工,其中一筆施工費結算後近10年未支付,包工頭起訴至法院,公司卻以超過訴訟時效爲由拒絕付款,這筆施工費真的可以不了了之嗎?近日,騰衝市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李某的施工隊自2010年起爲某公司多個項目進行施工,根據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施工隊工作內容主要包括敷設及拆除光電纜、電纜入戶、安裝配套設施等。2014年雙方進行結算,公司簽字確認未支付施工費33萬餘元。之後李某的施工隊繼續爲該公司施工,並逐年製作工程量確認表,對施工隊的工程量進行確認,經雙方統計,2015至2019年李某的施工隊爲該公司施工的費用爲68萬餘元。因該公司未及時支付上述施工費,李某於2023年向法院提起訴訟,後撤訴。後雙方協商未果,李某於2024年再次提起訴訟。

庭審中,被告公司提出,2014年雙方結算後,公司應付李某施工費33萬餘元,雙方並未對付款時間進行約定。同時,由於結算後李某一直未行使權利要求公司支付該筆施工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款的訴訟時效應從出具結算統計表之日開始計算,至李某起訴時早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公司不同意再支付該款。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故對於這33萬餘元施工費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應按照當時正在施行的《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認定。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雙方未明確履行期限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也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結算後並未對案涉施工費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進行約定,雙方形成了無履行期限的合同關係。故該案訴訟時效應當自原告向被告主張施工費之日起計算,原告自2023年第一次起訴後撤訴,訴訟時效期間開始重新計算,原告本次訴求並未超過訴訟時效。法院結合雙方證據,支持了原告李某的大部分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公司限期支付李某施工費95萬餘元。宣判後,被告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案件經保山市中院二審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根本目的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在日常生產生活中,如果自身權利受到損害,應當及時主張權利,避免超過訴訟時效。如果追索時間較長,也要保留訴訟時效中斷的相關證據,以免對方提出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

本報記者 張恆 通訊員 李維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