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代位求償案「第2波宣判」 高市府獲賠金額減剩千餘萬

2014年高雄氣爆。(中時資料照)

10年前高雄氣爆事件由高市府代位求償,分6案控告中油、榮化、華運索賠,其中2案日前二審宣判,認定市府有管理疏失,應負8成責任,重新計算損害數額,榮化、華運僅需賠償2847萬餘元,可上訴。17日高分院進行第二波宣判,榮化和華運連帶賠償金額從3869萬改爲1110萬元。可上訴。

高雄氣爆將滿10週年,高雄市政府位受災戶辦理「代位求償」計劃,分6案向榮化、華運及中油公司求償,高雄市府主張,發生爆炸的4吋管線爲李長榮化工所有,並由中油負責設置,案發當天榮化與華運倉儲輸送氣體時,出現異常情形,榮化、華運卻未檢出管線破洞。另外,晚上氣體外泄,中油也未提供管線位置等資訊,認爲中油、榮化、華運等3家公司,應負連帶賠償。

其中2案高雄法院審理時,認定高市府則要負起4成過失,計算求償數額後榮化、華運應連帶共賠償市府7900多萬元,中油則無過失免賠,案件上訴二審10日宣判逆轉,認定高雄市府應負8成過失責任,改獲賠2847萬元。高市府及榮化均喊上訴。

高雄高分院17日再進行第二波宣判,同樣認爲高市府過失責任由4成改爲約8成左右,榮化和華運連帶賠償金額從原審3869萬縮減爲1110萬元,中油沒有過失。均可上訴。

高市府表示,二審法院認定中油無責,卻忽視中油也是氣爆事故Y型管線的使用者,氣爆發生前1日仍在使用該管線輸送丙烯,只是氣爆當天恰巧輪由華運輸送而已,二審法院卻未加審酌,實難昭公信,對於法院未能公平追究肇事原因並據以分配責任,深表遺憾。

況且中油、榮化及華運公司長期使用該管線輸送丙烯賺取龐大利益,竟長達4626天未進行管線維管及檢測,如同變相認可埋設管線後,即便明知輸送的丙烯爲極易燃的化學原料,沒對管線採取任何維護管理措施,也不給予內部員工妥適的教育訓練,此見解除與現行法令相悖外,亦背離一般人民的生活經驗及法感情,高市府難以贊同。

高市府強調,將於六大案陸續收到二審判決書後,對完整判決內容研議分析上訴第三審,讓整體事件的責任歸屬更爲明確,另外,市府重申會堅守多退少不補原則,保障參與求償救助計劃的災民權益,請各界不用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