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烈犬傷人 陸民法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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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適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自9月27日起施行。對長期有爭議的「高空拋物造成損害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找不到拋物人如何定責?」有了定論。

高空拋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大陸《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罪名。此外,《民法典》規定,如果高空拋物或者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但實際有些高空拋物或墜物造成侵害案件,最終沒有找到真正的侵權人。因此,《司法解釋》明確,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順位在後的補充責任。

實務上,高空拋物事件發生後,找不到具體侵權人並不少見,爲了保證受害人得到救濟,根據《民法典》規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次《司法解釋》明確細化規定:「無法確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餘部分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將來確定的具體侵權人追償。」

據指出,一個大前提是,在窮盡各種調查手段,找不到具體侵權人情況下,才讓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來承擔補償責任。

此外,出借未投保強制險肇事:《司法解釋》明確:「投保義務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與交通事故責任人共同承擔責任。」

駕駛人下車後被自己的車溜滑撞了,誰來賠?《司法解釋》明確:「駕駛人不屬於第三責任險的理賠對象,不應依照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獲得理賠。」

拼裝車報廢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誰承擔?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禁養的烈性犬傷人,由誰擔責?《司法解釋》明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人均應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