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好贊!
媒體報導,英國商人林克穎涉嫌酒駕撞死送報生一案,日昨臺灣高等法院依公共危險及肇事逃逸等罪,判處林員四年徒刑並須於刑期服滿後驅逐出境。老實說,全案案發至今已逾二年,雖說有點「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的遺憾與感覺,但對國人來說,最後終能看到林員得到應有的司法制裁,仍是一件令人感到欣慰的司法判決。
此案之所以會令人印象深刻,乃是因爲林員從未表示過歉意也不肯認罪,律師還爲林員辯護說沒錢賠償,態度惡劣至極;猶有甚者,林員除矢口否認犯行,還說謊辯稱駕駛是酒店的代客停車人員,他則在車上睡着不知道車禍發生云云;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高院在勘驗現場的監視畫面之後,認爲酒店的代客停車人員駕車後,林員仍執意自行駕駛,肇事當時駕駛確實就是林員。
爲技術遲延高院,林員還好的不學盡學壞榜樣地指涉警方蒐證不實,臺灣媒體還刻意炒作其外國人的身分扭曲真相;坦白說,對於這種睜眼說瞎話,其中在公共危險及肇事逃逸部分更是累犯的林員身上,我們實在看不出有任何寬赦他的理由與空間;就誠如黃父所言,「賠償一千萬元算什麼,人命價值更勝這筆錢」。准此,對於高院此番判處林員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於刑期服滿後立刻驅逐出境的判決,筆者要給高院按一百個贊啦!
●作者胡文琦,臺北,文史工作者。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