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灣性騷風波曝《性工法》大漏洞 範雲、洪申翰籲勞動部速修法
▲洪申翰、範雲召開「福灣色老闆性工法無法罰 儘速修法勿拖延」記者會。(圖/記者楊芸攝)
福灣巧克力因前董座性騷擾女實習生事件,各界掀起抵制潮。民進黨立委洪申翰、範雲與婦女新知基金會10日召開記者會,呼籲勞動部儘快修《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性騷擾行爲人爲最高負責人或僱主時,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地方主管機關的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進行調查。
洪申翰指出,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對於加害人是僱主,調查機制該如何進行沒有明文規定,導致僱主「自己調查自己」的情形層出不窮,很多被害人擔心在公司內部被報復,不敢走內部申訴管道,福灣巧克力就是這樣的例子。
洪申翰指出,目前性平三法中,《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若校長是加害人,可直接向教育局或教育部申訴;《性騷擾防治法》則明定,加害人是申訴人所屬單位最高負責人,可以直接向社會局申訴;只有《性別工作平等法》針對僱主爲加害人時,還是需要先向僱主申訴。
洪申翰表示,他已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草案,在第13條之1部分,明定性騷擾行爲人爲最高負責人或僱主時,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地方主管機關的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進行調查。
範雲表示,福灣事件是臺灣第一起因性騷擾被民衆抵制,以致多家合作公司宣佈停產或終止合作的案例,這代表臺灣民衆整體性平議意識提升,但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卻在職場性騷擾處置上有立法缺漏,第一,加害人是僱主時,還是由僱主來調查,根本不可能公正公平;第二,加害的僱主僅由公司處罰,常是不痛不癢的申誡,卻沒有辦法由行政機關處以行政罰鍰,希望勞動部能儘速修法。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莊喬汝則建議,《性別工作平等法》應增列:「性騷擾之行爲人爲機關首長、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主時,得向該機關、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經受理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交由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即應進行調查。」
此外,《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主要處罰對象爲僱主是否提供防治措施與爲採取立即有效措施,但針對最高負責人本身的行爲卻是無法可罰,莊喬汝呼籲,應明定職場性騷擾之加害人爲最高負責人之行政責任,增列「裁處行爲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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