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5萬斡旋金」想買房地點曝光 她拒還下場出爐
▲通常買房過程中都會有「斡旋金」。(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一名王姓女子得知朋友想買臺南市北區實踐街的房子,她被控收了5萬元斡旋金,事後房屋未成功交易,卻拒絕退款。法官近日依侵佔罪判王女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2019年12月,王女於任職房仲公司的張姓友人約定,由張以仲介身分出面向朋友收取斡旋金,再由她出面向屋主洽談買賣事宜,如成功購得該屋,斡旋金便由她與張收取;如未談成,則應返還斡旋金給買方。
張男向買方收取5萬元後,將該款項交與王女;未料,事後房屋因故未能成交,王竟拒絕返還,被一狀告上法院。
臺南地院法官認爲,王女竟爲貪圖自身利益,侵害告訴人財產,且有侵佔、僞造文書等紀錄;但審酌她與告訴人和解,且將5萬元分期攤還給對方,因此判拘40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