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見血纔會掉淚?輕忽安全規定玩槍 移民署仍稱「槍口沒對人」

作爲警察第二生命的警用配槍,隨意交出配槍予非警職人員把玩,警界人士示警,本案看似無傷大雅的背後,隱藏的卻是員警正確用槍與生命安全的憂患,兩者定義一旦被模糊,抱持無所謂的心態無法苟同。(示意畫面,報系資料照)

移民署臺北市專勤隊一名女科員出於好奇心,向保安警察大隊借取警用90手槍在辦公室瞄準同仁把玩比劃,嚇壞同仁遭到投訴。移民署雖然宣稱已懲處該位女科員,卻以「槍口只對地下」6字帶過。事實上,軍警單位近年來經常發生不少槍枝走火意外,甚至受傷喪命的慘劇,然而移民署仍辯駁,顯然缺乏避險安全概念,甚至無視犯下用槍大忌,難道要見血纔會重視?

依據警方《用槍四大安全守則》,警察人員用槍應謹記:一、槍口永遠要指向安全的方向,二、永遠假設槍內已有子彈上膛,三、除在真正射擊時外,手指不可接觸扳機,四、射擊時先確定目標所在及其後方物品有無安全顧慮。

一名外勤經驗豐富的刑警透露,警方接受特殊任務警力訓練(霹靂訓)如肌力體能、室內戰鬥、戰傷救護、勤務攀降及應勤裝備時,經常被教官強調用槍四大安全守則。槍枝原本就是具殺傷力、可致人死傷的武器,不少員警出勤時常常就已先拉滑套上膛,一旦走火擊發打中,後果不堪設想。

警界人士指出,爲了避免用槍危害,因此員警勤務結束繳回槍械室前,都必須先卸下彈匣進行槍彈分離,並進行清槍程序,檢視槍膛有無子彈,最後再繳回至械彈室。

正因爲槍枝具有殺傷力,大多數人都不願意被槍指着,甚至可能容易產生不舒服的心理壓力,面對槍口的恐懼,倘若對方手握的槍不慎走火,倒下的人就是自己。

國內近年曾發生過數起槍枝走火甚至致死的憾事。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302營一名上兵,今年10月間在清泉崗硬漢靶場執行實彈射擊訓練疑預備線操作不慎,導致槍托撞擊地面擊發子彈釀出意外;去年11月,桃園市一名男子掏出改造手槍把玩,並持槍抵在額頭上,不料下一秒竟走火爆頭,子彈貫穿腦袋,當場慘死。

尤其警政署新換裝的五萬把新型Walther PPQ M2手槍,106年8月陸續配發後,因員警不熟悉其射擊特性,未依清槍SOP所發生的槍枝走火案件不計其數,甚至有員警被流彈擊傷。難道這些教訓都不夠嚴重?

軍警調、海巡、移民署等幹員,視爲第二生命的警用配槍,竟隨意交出給他人把玩,專業人士示警,本案看似無傷大雅的背後,隱藏的卻是員警正確用槍與生命安全的憂患,兩者定義一旦被模糊,抱持無所謂的心態,恐怕換來的將是血淋淋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