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釋憲、割頸案 修復式司法 正是時候
一週前憲法法庭一一三憲判字八號判決,引起軒然大波,纔看見陸正的父親在鏡頭前老淚縱橫大呼不公;新北國中割頸案審判結果出爐,又引發被害人家屬情緒反彈,「臺灣司法已死!」被害人家屬如是說。沒有意外地,接下來肯定是冗長的上訴程序。如果他們知道少年被告刑事裁判服刑滿三分之一就得假釋,可想見人民對法律的情感將更悖離。
一九八七年陸正遭撕票案迄今已卅七年,被害人家屬何曾忘懷?創傷知情理論教導我們,這麼嚴重的生命創傷,宛如昨日曆歷在目;那麼加害人應該如何裁判,被害人家屬的創傷才能夠撫平療愈?或許有人會以爲縱然加害人死刑伏法,被害人家屬仍然揹負一輩子的創傷,痛苦無解,雖事實如此,但如果不用力追究,被害者家人會多一層內疚感。
其實廢死與否?少年事件裁判是否輕縱?對被害人而言,死者已矣,重點是家屬情何以堪,創傷療愈從情緒開始,他們需要的是關懷同理;而法院理性客觀、依法論證,縱然認事用法無違誤,卻絲毫不能撫慰人民的傷痛。
修復式司法自二○一○年法務部推動試辦,意圖建構溫暖的司法;後續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監獄行刑法陸續立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並專章立法,甚至教育相關法令,包括性平法、霸凌防治準則,都明文規定,可以在檢察官偵查階段、刑事法官審判階段、少年事件處遇各階段、受刑人監獄服刑階段,還有學校場域學生事件處理中,實施修復式司法,相關法律粲然大備。可是正應了孟子所說的「徒法不能以自行」,綜觀各機關,真正操作修復式司法事件相當有限,良法美意如果沒有落實就成具文,民怨積累恐貽大患。
多年來世界各國多有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我國也曾經成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雖然這些委員會具有高度政治性,但其中一個目的無非修復社會、建構和解氛圍、撫平人民傷痛。
當法院依法要給涉案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機會(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目的),或依刑法要減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的罪責,如果能配套落實運用修復式司法,在強調「關係正義」的同時也滿足「矯治正義」及「補償正義」的完成,方能達到自我修復、與被害人修復、與被害人家屬修復、與自己家人修復、與社會修復之目的,讓逝者安息、生者如斯;讓被害者及其家屬減一分忿恨,社會多一份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