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制裁法》料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人大下月開會議決

《反制裁法》料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人大下月開會議決。(示意圖/取自東網)

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於下月17至20日在北京開會,議程包括審議增加香港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之議案。港媒引述消息透露,會議極大機會把全國人大常委會6月已通過在大陸實施的《反外國制裁法》納入附件三,在港澳實施。

《反外國制裁法》條文列明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限制措施,受侵害公民及組織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星島日報報導,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商議把《反外國制裁法》納入香港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爲反擊美國自去年接連宣佈制裁中港高官,人大常委會在今年6月10日通過《反外國制裁法》共16項條文,其中列明「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

反制措施包括不簽發簽證、不準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查封、扣押、凍結在中國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及禁止或者限制在中國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分析,如把《反外國制裁法》納入附件三,可讓北京在有需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有系統、多手段地和強力反制外國對港製裁,及指令香港配合中央戰略對外國進行反制。他相信,屆時外國對香港製裁時會有多重顧慮,對香港有一定保護作用,也減少外國通過制裁香港來打擊中國的誘因。

他並指出,由於大陸中央享有制裁外國的決定權,特區政府主要是執行者的角色,毋須在本地立法,因爲此法比較原則性,而每次反制行動都有不同內容,且由中央決定如何做,會因應不同國家、不同情況,才作出不同反制措施。

劉兆佳解釋,立《反外國制裁法》也期望在港的外國機構包括金融機構,盡力向自己國家遊說不要隨便去制裁香港,可避免受兩邊壓力。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外交關係非香港自治決定,要跟從中央政策,看看有何法律條文需跟進配合,至於是否需在本地立法,視乎有關條文,現階段難說。對於反制裁外國機構及人士,對外資來港投資會否有影響,他相信會有一些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