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犬隻需先植晶片 北市5家寵物業者違規開罰4萬元
▲寵物業者未依規定在販賣犬隻前先植入晶片,依法將開罰4萬元,重可廢止許可。(圖/消費者保護官室提供,下同)
由法務局及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自2014年5月起查覈轄區內54家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寵物業者,共查獲5家業者未依規定在販賣犬隻前先植入晶片,依法開罰4萬元,並要求限期改善,如有逾期不改善者將連續處罰,最重廢止許可。
過去民衆購買犬隻時常因來源不明,造成後續爭議層出不窮,不僅無法有效追蹤,且寵物走失時也無法有效協尋,動保處今年將「販賣犬隻應先完成晶片植入」列爲查覈重點,以落實寵物源頭管理。
動保處動物救援隊隊長華心惠表示,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2之2條第1項規定,經營特定寵物(犬隻)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並應於完成晶片植入後,始得買賣或轉讓,違者可依動保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另對於超量飼養情形,則違反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亦依動保法同條規定處罰。
法務局主任消保官陳信誠公佈本次稽查54家寵物業者,其中實際販售犬隻者計20家,經查共5家業者未依規定在販賣犬隻前先植入晶片,將依法開罰4萬元,共計開罰20萬元,並要求限期改善。另外,本次也查獲3家業者超量飼養犬隻,也將依同法處4萬元罰鍰及命限期改善。
▲爲落實寵物源頭管理,對寵物業者執行查覈。
動保處隊長華心惠進一步指出,動保處已協請臺北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告知所屬成員寵物買賣店家,全力配合政府及動保法規定所推行之政策,未來也將定期公佈稽查結果。民衆如有任何消費爭議,可利用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消服中心及消保官室將會提供相關消費諮詢及協助申訴,以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