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勞基法修惡3律師遭圈圍丟包 北市警局長陳嘉昌挨告妨害自由無罪
臺北市警局長陳嘉昌(左)等3警官,因圈圍「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羣衆及律師,挨告妨害自由,臺北地院今判3警無罪。(資料照/黃捷攝)
2017年「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協助陳抗民衆的丁穩勝等3名律師不滿被警方載到郊區「丟包」,自訴臺北市警局長陳嘉昌、時任中正一分局長廖材楨、時任介壽路派出所長蔡漢政妨害自由。臺北地院認爲,警方執法手段並無不妥,今判3人無罪,可上訴。
判決理由指出,抗議羣衆超過集會時間,經警方舉牌後仍一直變換地點聚集,足認有危害秩序情事,丁穩勝等3人雖表明律師身份要求離開,並請羣衆留在圈內等待,但因律師沒有約束羣衆的權力或能力,依當時情況,若單獨讓律師離開,恐引發羣衆不滿,甚至趁機突破警方人牆,故認爲警方連同律師圈圍管制,手段並無不妥。
全案源於2017年12月23日的「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因申請的集會時間已超過,羣衆仍未散去,持續與警方「打游擊」長達6小時,最後遭警方圈圍逮捕。丁穩勝、陳又新、李菁琪等律師得知此事,深夜趕往現場,希望協助民衆與警方溝通、陪偵,卻被強制載往大湖公園等郊區「丟包」。
3人事後對陳嘉昌、廖材楨、蔡漢政自訴妨害自由,北院開庭辯論時,他們表示公民是警察的「老闆」,警方應保障公民行使合法權利,卻在無法確認有何違法或危險的情況下圈圍羣衆,有悖於「排除危害」的目的,顯不適當。自訴是希望讓警察職權更清楚,雖然希望法院判決有罪,但願意替警求情、從輕量刑。
陳嘉昌3人的辯護律師則說,羣衆「遊擊式」流竄,持續佔據道路、推擠員警,採用圈圍管制並無重大瑕疵,除非有積極犯罪證據,否則應只有行政責任,「人民是警察的老闆」是階級傳統思想,事實上警察是人民保母,彼此沒有仇恨,不會針對性執法,心中只有維護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