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三月內不得施行庫藏股 證期局:與券商公會研議是否有條件放寬
▲ 臺股劇烈波動,造成不少企業股價下挫。(圖/記者湯興漢攝)
近期股市大幅波動,衝擊不少企業股價重挫,金管會也鼓勵企業實施庫藏股,但有部分企業受限可轉換公司債掛牌三個月內不得實施庫藏股的規定,而向金管會反映希望放寬規範,證期局表示,該項規範是爲保護股東權益,是否有條件放寬,也會與券商公會研議。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四條之十二規定,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辦理申報募資案件時,應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於申報案件時出具承諾書,承諾自申報日起至該有價證券掛牌後三個月內不得買回本公司股份。
證期局官員指出,此項規範目的在於防止投資人短期套利損及股東權益。若發行公司募資可轉換公司債之後,實施庫藏股提高股價,在放空之後再去執行公司債拿回股票,這種短期套利行爲會嚴重影響股東權益,105年時有發生過公司藉此套利的情形,因此106年1月1日即規範企業在可轉換公司債掛牌的三個月內,禁止實施庫藏股。
證期局官員表示,有個別公司通過民意代表向證期局反映,本次受到股市重挫影響,有部分股東希望進行庫藏股,但受限規定無法施行,希望放寬限制,但外界也都很理解此機制目的是保護股東權益,因此是否有可能在一定條件下有放寬可行性,金管會會再與券商公會研議處理。
證期局並補充,從掛牌日起算在3個月內、無法實施庫藏股的上市櫃公司,目前共有2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