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未迴避!核發搜索票又審案 臺中高分院認「重大瑕疵」發回重審
臺中地院審理販毒案,判張姓、周姓2嫌3年10月和1年6月徒刑,兩人上訴;二審卻發現,一審審判長曾在偵查中核發搜索票,事後卻沒回避,撤銷原判決發回臺中地院重審。(本到資料照片)
臺中地院審理販毒案,一審依販賣毒品罪等判張姓、周姓2嫌3年10月和1年6月徒刑,兩人上訴;二審調查發現,一審審判長法官曾在偵查中核發搜索票,事後卻沒回避而參與審理、宣判,臺中高分院認定,該法官未迴避,訴訟行爲存有重大瑕疵,撤銷原判決,發回臺中地院重審。
張姓、周姓2人涉加入販毒集團販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並於網路發送「哥哥姐姐、換新、漂亮全顆粒、好吃」等文字廣告,警方網路巡邏時發現有販毒嫌疑,喬裝買家相約查緝逮人;臺中地院依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各判3年10月與1年6月。
經2人提出上訴,臺中高分院審理時發現,一審的審判長曾覈准檢警對張偵查時聲請的搜索票,依《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該審判長法官不得辦理同案審判,何況該搜索票亦成爲檢方起訴的證據,恐讓一審審判長對於案情已有所預斷,難以維持公平審判的外觀及裁判之公信力。
據悉,法官迴避制度目的在確保人民受到公平審判,維繫人民對司法公正性的信賴,而要求法官避免因個人利害關係,與其職務執行產生利益衝突解釋;其二並要求法官避免因先後參與同一案件上下級審判及先行行政程序的決定,對案情產生預斷。
臺中高分院法官認爲,原審法院的判決因違反法官應迴避的規定,屬於重大程序錯誤,無法因上訴而補救,且不利於被告。爲保障被告訴訟權益,決定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臺中地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