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傻眼!二度酒駕被判刑 他辯「愛女遭酒駕撞死藉酒澆愁」遭打臉

法官傻眼!男二度酒駕被判刑,辯「愛女遭酒駕撞死借酒澆愁」遭打臉。(中時資料庫)

一名曾姓男子騎車外出用餐,遭被警方攔檢測得酒精呼氣值0.5mg/L而送法辦,由於由曾男曾於107年酒駕遭逮,屬於累犯,一審法官判他5個月徒刑。曾男上訴辯稱,是因愛女多年前遭酒駕者撞死,他纔會借酒澆愁,且他是飲酒後隔21小時才被逮,表示自己相當手法,只是因爲自己有肝病,新陳代謝差,否則一般人早就沒事,希望法官減刑,但法官認爲,若是因爲愛女爲酒駕受害者,曾男更應遵守法紀,上訴理由讓二審法官完全傻眼,因此駁回定讞。

根據判決書記載,曾男於2020年11月30日晚間8點許,騎機車時遇警攔檢;測得他的酒精呼氣值0.5mg/L,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由苗栗地方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法院查出,曾男曾於2018年也因酒後駕車被判4個月確定,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5年內又犯,爲累犯,依規定加重其刑,判他5個月,可易科罰金。

但曾男不服,上訴辯稱他飲用啤酒係爲逃避喪女之痛,因爲他的愛女於民國99年間就讀大學時遭他人酒駕撞擊身亡,案發後他就罹患嚴重憂鬱症、失眠症至今。

因此曾男認爲他僅是藉酒消愁之舉,與一審法官「參加聚會、飲酒作樂、舉觴狂歡」不應等同視之。雖然承認自己有酒後騎車之行爲,但目的只是騎乘機車外出用餐,且用餐的小吃店距離住家約1 至2 分鐘車程,遭查獲的地點距離離住處僅300 公尺,他是用餐完畢後立即返家,期間沒有多做任何停留,也沒有酒後吵鬧滋事,更沒有騎車搖晃、反應遲鈍、判斷力下降等顯然影響用路安全之危險駕駛行爲。

曾男還強調,他飲用啤酒時間爲前晚20至22時許,直到時隔21小時後,於隔日晚上時許遭查獲,如以正常人新陳代謝功能所需時間推算,被告體內所殘留之酒精應已代謝完畢,但他長期患有肝病,肝臟解酒功能較差,無法如同正常人於正常時間將所服用的酒精代謝完畢,他當時酒後在家中休息長達21小時後才騎車外出用餐,並非不知戒慎自持,反而是有所注意並有所節制,絕非心態不佳。

但二審法官認爲,曾男上訴答辯,不得合理化他酒後駕車之理由,而且如果以曾男所陳述其女於99年間就讀大學時遭他人酒駕撞擊身亡等情節若屬實,理應對此種犯行深惡痛絕,而警惕自己避免酒駕。

未料曾男反而在107年間、109年間(本案)兩度犯下酒駕案件,造成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潛在危險,罔顧其他用路者之安全,因此曾男主張難謂合情合理,更遑論難以令人信服而作爲減輕其刑之理由,因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