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批評新聞稿發佈 最高法院講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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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發佈新聞稿誰說了算數?司法院已明訂「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新聞發佈作業要點」,新聞稿應經所屬機關首長或得授權之人審閱後,始得對外發布,也因此最高法院澄清,相關流程依司法院規定辦理,並無黃瑞華法官指涉的干預她發新聞權力

司法院今年12月4日修正公佈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新聞發佈作業要點」明訂,有關新聞發佈作業程序,司法院所屬機關之發言人或各單位撰擬之新聞稿,應經所屬機關首長或得授權之人審閱後,始得對外發布,但只是將之前實務運作之流程明文化

也因此,最高法院以機關名義發佈之新聞稿,由合議庭製作新聞稿草稿後,需經由書記官長、發言人、院長核閱後始能發佈,與上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新聞發佈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第1目規定相符。

且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新聞發佈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七款所載,司法院所屬機關得參照該要點之精神,就主管業務特性,擬訂實施方案,俾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