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不排富 遭譏谷辣斯條款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曾因申請法扶律師打官司遭輿論批評。(黃世麒攝

行政院發言人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因申請法扶打官司,輿論譁然,引發法扶「不排富爭議,立法院初審通過《法律扶助法》修正案,規定只要是系屬「指定法院」的重罪案件,不必審查資力案情全面「不排富」,形同《谷辣斯條款》。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抗議,認爲《法扶法應設有排富條款,修法以「指定法院」做爲法扶審查資力與案情的標準,完全違背扶助弱勢的立法初衷。

修法以指定法院做標準

月薪近20萬元的Kolas Yotaka,去年因申請法扶律師,控告屏東法扶律師陳采邑,輿論譁然。連前立委蔡正元都酸說:「唉喲!她也算弱勢」,凸顯出法扶「不排富」的爭議。

司法院、立委卻修正《法扶法》第5條,規定若重罪案件系屬在「司法院指定之法院」,就不必審查資力、案情,完全給予法律扶助;但若重罪案件在非「指定法院」,申請法扶就要審查資力及案情。

律師全聯會昨以聲明嚴厲批評修法不當。全聯會強調,系屬在「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的案件就「不排富」,不是指定法院就「既排富、又排貧」。司法院身爲主管機關,竟指定特定法院的重大案件法扶不排富,若非指定的法院,就沒有同等待遇,已明顯違反《法扶法》的立法意旨,欠缺法的正當與公平性

辯護資源不足纔會轉介

全聯會指出,《法扶法》是在扶助弱勢,讓沒有資力、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的人民,也能獲得法律專業的協助,因此除了強制辯護案件在檢警初訊時,因急迫性而無法審查資力的情況外,不論是強制辯護案件或原住民案件,都應該設立排富條款,而且不論任何地區,重罪被告都應該適用同一標準,重罪案件除死刑案件、審判長認爲有必要而指定的案件外,一律都應該排富,才符合《法扶法》的立法意旨。因此,全聯會對於立法院初審通過《法扶法》修正版本,表達強烈反對。

對此,司法院迴應,對全聯會認爲法扶強制辯護案件應設排富條款表示贊同,並稱是因部分法院辯護資源不足,才授權司法院指定之法院轉介法扶,且修正草案並無排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