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並舉破解新能源車充電困局
隨着新能源汽車的普及,充電樁成了車主的“剛需”,充電樁建設、安裝需求持續攀升,但個別物業公司並不配合安裝,因充電樁安裝、使用引發的糾紛持續增加。爲解決新能源車充電問題,一些小區和公共停車場內都增設了充電樁,但時常被燃油車佔位。還有充電價格不透明、服務沒保障等亂象,給車主帶來充電、出行焦慮。
如何破解新能源車充電困局,讓新能源車主安心出行?《法治日報》記者採訪了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翟業虎、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葉剛和北京瀛和(瀋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國照。
記者:業主是否有權要求所在小區安裝充電樁?
王葉剛:業主既可以依法主張在自己的專有車位安裝充電樁,也可以在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充電樁。
對於業主在自己專有車位安裝充電樁的行爲,依據民法典第272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有權利在自家專有車位安裝充電樁。如果物業公司不允許業主安裝充電樁,構成對業主專有權的侵害,業主有權基於物權請求權要求物業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也可以依法請求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業主在共有部分安裝充電樁的行爲,依據民法典第273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對於業主在共有部分安裝充電樁的行爲,可能涉及相關公共區域用途的改變,依據民法典第278條規定,該事項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即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在符合該規定的條件下,業主也可在小區公共區域設立共享充電樁滿足用電需求。
記者:充電樁車位常被佔用的問題該如何解決?
翟業虎:在小區內,無論居民是否擁有固定車位,若安裝了公共充電樁設施,該設施應確保服務於整個小區的新能源車。在充電樁數量有限的情況下,需建立類似小區管理規約的自律協議,由全體業主和居民共同遵守。通過協議明確規定,如何有序且充分利用充電樁設施,例如按照時間或排隊的先後順序使用充電樁。若業主、居民不遵守相關規定,如佔用充電樁車位,導致其他車主、居民無法使用公共充電樁設施,則在協議書中規定,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有權將該車輛強行移離。相關費用應由新能源汽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擔。
劉國照:可以採取車牌識別與智能地鎖聯動,通過技術手段杜絕佔位。當燃油車等其他車輛駛入充電車位時,系統能夠通過車牌識別技術迅速識別並通過語音和顯示屏提示車主“充電車位,燃油車請勿進入”。同時,地鎖不進行降落,直接阻止燃油車進入停車位,從而有效杜絕燃油車佔用充電樁車位的現象。
記者:據瞭解,自2016年實施新國標規定以來,新能源汽車的充電口需要符合新國標的要求。按照相關標準,不同品牌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應該能夠通用。但實踐中,有部分車主反映出現充電口不兼容,比如充10分鐘自動斷電,而且如果不是本品牌充電樁,無法使用預約充電等功能。如何讓不同品牌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實現真正兼容?
翟業虎:充電插頭的問題屬於標準化範疇,需要國家相關部門進行統一規範。在車企銷售過程中,國家可能會針對充電樁接口制定出一系列具體而明確的技術要求,以確保市場的有序性與兼容性。
若插座類型不一,可考慮採用轉換插頭作爲解決方案,以此作爲過渡性的技術手段來促進不同設備間的互聯互通。同時,國家應果斷採取措施,設定一個清晰且合理的期限,要求所有相關方在該期限內全面統一採用某一特定的插座類型。
記者:在節假日,新能源車搶充電樁的情況經常發生,如何解決充電樁不足問題?
劉國照:研發超長續航的新能源電池,續航增加,充電次數相對減少,可緩解充電樁不足問題。
科學佈局充電樁。有序處置低效“殭屍樁”,增加“兩區三中心”的充電樁建設,合理科學測算辦公區、寫字樓、商超、學校、醫院、旅遊景點等公共區域客流密度和利用率等因素,適當增加公共充電樁數量,緩解“一樁難求”的現象。
提高充電樁充電效率。通過技術手段將充電樁效能提高,爲充電節省時間。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化、統一化。政府和行業協會合作,制定統一的充電設施建設標準,明確充電樁的技術要求、安全要求和服務要求,包括充電接口、安全規範、充電功率等,確保充電樁的質量和可靠性。同時,發展多種類型的充電基礎設施,包括快充、慢充、直流充電樁等,滿足不同用戶和場景的使用需求。
記者:充電樁由誰來監管?如何才能規範充電亂象,確保產業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劉國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充電樁運營企業進行審查,着重監督其是否合法經營。受理消費者相關投訴案件,對充電樁運營企業的不規範經營行爲進行指導和糾正,嚴厲打擊“收費套路”等現象。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對充電樁收費標準進行規範。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住建部門、電力部門科學制定充電樁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的,收費標準由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覈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標準由充電服務企業、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則自主確定,並在公示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