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觀察-毛小孩的居住正義還沒來
在此前有飼養寵物的家庭,入住前得先確認公寓規約有無明文禁止飼養寵物的規定,否則,不是得重新找新屋,就是可能「得」與毛小孩「道別離」,當然前題是,有想要做個好鄰居。因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規定,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須載明於規約。也就是說,目前社區大樓確實可明文禁止住戶飼養寵物,但相關限制必須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過半數決議後,明定在公寓大廈規約內,若只是單憑管委會張貼公告,不會產生拘束效果。不過,就算規約已明文禁止住戶飼養寵物,管委會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行事,但管委會也只能勸導住戶不可飼養寵物,不能直接對住戶開罰。當勸導無效、住戶置之不理時,管委會須透過存證信函,通知住戶限期改善;住戶接獲通知仍持續養寵物,管委會才能報請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對住戶開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若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在毛小孩當道的今天,怎麼還會有毛小孩的「居住正義」問題呢?這是因爲對寵物喜好其實很主觀,反對在社區大樓養寵物的人認爲,住戶飼養寵物若處理不當,會造成電梯、樓梯等公共空間產生氣味,也難免會發出聲音影響居住安寧;而主張毛小孩也有居住正義的一派認爲,可在保障民衆飼養寵物權益下,也包含配套管理,兼顧其他住戶權益。
臺灣約3成國人飼養寵物,養寵物、談寵物是流行話題、也是紓壓渠道,愈來愈多民衆飼養寵物,但相關法令對寵物不夠友善;其實,撇除飼養寵物與否,住戶對「氣味」與「噪音」或其他影響居住品質要素,纔是重點。
也因此,即便尚未修法刪除禁寵令條款,也先訂定出了「飼養寵物管理辦法」供管委會有所依循,包括要求飼養寵物登記造冊、不能隨意便溺污染共用環境等九條簡要規範,作爲大樓飼養寵物的管理參考。
其實不論是寵物登記、打預防針、或是不能在社區公共空間任意大小便是基本的規範,當寵物飼養的管理辦法明確化後,就不再是「可以養」或「不可以養」的問題,而是「怎麼養」才能兼顧住戶居住權益也尊重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