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手互毆法官各打50大板 父可易科罰金子不行
蘇姓父子因細故發生口角進而互毆受傷,被各處拘役30天,蘇父可易科罰金,兒子卻不得易科罰金。(中報資料照)
臺南市一對蘇姓父子因細故發生口角進而互毆,儘管父親出手較重,還拿鐵架砸兒子及媳婦,但因自己也被兒子推倒受傷,經報警移送臺南地檢署偵結起訴,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雖分別判處這對父子各拘役30天,但蘇父可以1000元折算1天易科罰金,兒子卻不得易科罰金。此案可上訴。
律師羅瑞昌表示,刑法得易科罰金的規定須符合2項要件,一是民衆較爲熟悉的宣告刑6個月以下之罪,另一是較易被忽略的法定刑最重5年以下之罪;此案蘇父犯的是刑法277條一般傷害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因此可以易科罰金;但兒子因對父親施暴,犯的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依刑法280條規定應加重其刑後,最重本刑已經超過5年,因此不得易科罰金。
不過,羅瑞昌也說,這並不代表兒子必須服刑坐牢,他也可以依法向檢方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6小時折算1天,但得在1年之內履行完成。
檢方起訴指出,去年11月間,蘇姓父子因細故發生口角後,父親先徒手毆打兒子的臉部,兒子也徒手推倒父親;沒想到,蘇父起身後,竟然進一步持鐵架向兒子及媳婦丟砸,導致兒子臉部挫傷、媳婦左上臂受傷,蘇父也因被推倒臀部挫傷、 雙肘挫傷並左肘擦傷,但都沒有生命危險。
事後,3人前往醫院驗傷後,檢具傷單訴請歸仁警分局移送臺南地檢署併案提起公訴。經檢方聲請簡易判決,法官認爲,被告2人有血親關係,還都是成年成熟的人,卻未能理性處理糾紛,率然出手互毆,導致父子及媳婦成傷,都有過錯;經考量2人的犯後態度,並斟酌犯罪動機、手段及被害人所受傷勢等,以及2人的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判處拘役30天,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