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過省公安廳副廳長,陳旭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少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構成立功

10月30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陳旭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陳旭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扣押在辦案機關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陳旭利用擔任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南通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江蘇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在職務提拔調整、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錢款共計人民幣822萬元。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陳旭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被告人陳旭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少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構成立功,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陳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爲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對其酌情從重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官方簡歷介紹,陳旭,男,漢族,1965年2月生,江蘇射陽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陳旭(資料圖)

陳旭曾任:鹽城市公安局辦公室辦事員、科員,江蘇省公安廳辦公室研究科科員、副科長,江蘇省公安廳辦公室調研室副主任,江蘇省公安廳指揮中心、辦公室副主任等職。

2004年2月,陳旭任江蘇省公安廳政治部宣傳處副處長(正處級),2004年4月任江蘇省公安廳政治部宣傳處處長,2011年8月任江蘇省公安廳監所管理總隊總隊長,2014年11月任江蘇省公安廳單位內部安全保衛總隊(地鐵公交安全保衛總隊)總隊長。

2015年3月,陳旭調任南通市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2016年5月任南通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2019年11月任江蘇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2023年10月28日消息,陳旭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