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潛水面鏡游泳防病毒 男遭制止怒告新北市體育處敗訴

新北王姓男子2019年10月間戴着面罩泳鏡在三重國民運動中心遊泳,中心人員告知不得使用面罩式泳鏡,王男不服氣,向新北市政府體育處申請准予使用,仍被以「基於民衆安全」爲由拒絕,因此提起行政訴訟。(示意圖達志影像

新北市王姓男子2019年10月間戴着面罩式泳鏡在三重國民運動中心遊泳,中心人員告知不得使用面罩式泳鏡,王男不服氣,向新北市政府體育處申請准予使用,仍被以「基於民衆安全」爲由拒絕,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結,認爲體育處規範並無不妥,王男也無請求權依據,判王男敗訴,可上訴。

王男主張,面罩式泳鏡可防避眼、鼻、口接觸消毒藥劑、其他泳客的糞、尿、口水體液,甚至皮膚病流感腸病毒等,禁止使用已對他的自由產生限制,影響他的健康安全,請求體育處開放國轄下國民運動中心遊泳池使用面罩式泳鏡。

體育處抗辯,禁用面罩式泳鏡,是基於契約自由、一般泳池經營管理慣例及其他泳客安全等考量而決定。面罩式泳鏡是浮潛運動輔助工具,多爲金屬玻璃材質,在泳池使用若碰撞或壓破鏡片,恐肇致傷害。

體育處並指,游泳運動比浮淺劇烈,使用面罩式泳鏡易造成不適,救生員也難以判斷泳客狀況,可能延誤搶救時機。另運動中心都有循環過濾消毒,並經衛生局抽驗水質合格

北高行認爲,面罩式泳鏡的使用與否,或許有王男所主張的功能性,但並非人民生存基礎的最低保障所必要,無法以此推導出體育處要制定規範並開放使用,王男並無請求權依據,體育處因安全考量禁用,並無不妥,遂判王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