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專法 金管會6大面向防堵不法金流、幣流
打詐專法中與金管會相關有7條條文,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表示,立法重點有6大項:一是監管主體,除金融機構外,也特別將虛擬資產平臺納入,同時控管金流與幣流,即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虛擬資產帳號同時納管,避免防護漏洞。
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平臺業者,要「事前」完成客戶身份確認,「事中」確認金流流向,「事後」針對可疑帳戶要有管控措施,可暫停交易或可拒絕往來。
二是金融同業間照會機制,爲遏阻人頭帳戶,銀行之間需相互照會,但涉及個資保密,導致銀行往往不敢打同業照會電話,因此法律上要給予授權,銀行業者爲執行防詐工作,可免除保密義務。
三是金警通報,雖現行已有相關機制,但沒有法律授權,實務上不法金流速度很快,銀行接獲警方通報可馬上啓動聯防,當銀行發現資金往下一家銀行流動時,纔可即時攔阻。
童政彰表示,金融機構要留存客戶所有的往來資料,從建立關係就要進行審查,也要保存金流交易紀錄,銀行若發現可疑,必須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司法機關依照偵防資訊,進一步通知金融業者帳戶要不要管控。
四是疑似不法帳戶。童政彰表示,現行的「警示帳戶」,是有被害人報案後,警方通知銀行列爲警示帳戶、凍結所有交易,但最常出現的是「第二類帳戶」,也就是銀行認爲交易有異常,通報警方後因「沒有被害人」而無法暫時凍結,打詐專法中則賦予法源依據,當銀行發覺有異通知警方,在警方通報後,可以先將疑似不法帳戶交易暫時凍結,解決「沒有被害人」就不能列警示帳戶的問題。
童政彰指出,現行有8種異常態樣可列爲「第二類帳戶」,但因爲實務操作上8種態樣很容易就落入其中,銀行實務上都是先聯繫客戶,若客戶合理說明就不會被管控,若聯絡不到人則可能暫時凍結。
五是被害人保護,銀行藉由及時攔阻後,不法帳戶裡凍結的錢,過去在法律上,銀行沒有授權可以將不法帳戶的錢返還給被害人,未來在司法警察機關通知後,可以發還帳戶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
六是訂定罰則,若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平臺,不提供同業照會或警方相關資訊、未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未配合建立聯防通報機制等,可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且情節重大者罰鍰可提高5倍。
童政彰表示,待打詐專法母法在立院通過後,金管會後續將與銀行公會共同訂出四大子法,包含防詐作爲、通報機制、金警聯防、款項返還等,包含金融業間照會機制、金警通報的優化、如何定義疑似不法帳戶等,都將在子法中詳細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