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後,派出所一般怎麼處理?

一、首先確定案件性質是否達到刑事案件,刑案的流程?

一般我們處理這種傷害類的警情時,首先判斷這是刑事案件還是治安案件,主要是看傷情,如果有人傷情達到了輕傷及以上標準,那一般是會定性爲故意傷害的刑事案件的,那麼此時對打人者,或者說把對方打成輕傷的那一方(此時其被稱爲犯罪嫌疑人)極爲不利,因爲犯罪嫌疑人的處理流程是非常嚴厲的:

一般來說,在沒有取得受害人諒解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將打人者抓起來去坐牢,期限很長,一般是刑事拘留(3~30天)→提請逮捕(+1~7天)→批捕後繼續偵查(+1~60天),有較小概率繼續延長偵查(+1~120天+),接着移送檢察院起訴起訴(+1~60天),法院再判決,一般是實刑(3年以內,一般1~2年,前期坐牢的日期可折抵)。

在法院審理階段,極大概率會被對方提起附帶的民事訴訟,要求賠償他的一切醫療及相關費用,一般會計算醫藥、護理、誤工、營養、精神損失、傷殘損失等一切費用,算下來也會有好幾萬,法院會嚴格審理費用,其中大部分都會被法院支持,如果不賠償,最後還會被法院強制執行。

這樣,全程算下來,如果把人打成輕傷以上,那需要坐牢的期限十分的漫長,且充滿了不確定因素,該賠的醫藥費也少不了,着實是要付出巨大代價。

那麼犯罪嫌疑人爲了避免上述情況,應該怎麼辦呢?

幾乎唯一的辦法,就是找對方諒解。

怎麼諒解呢,就是去找那個自己打成輕傷的人,跟他低聲下氣,說盡好話,人家可能還不一定待見呢,那就還得拐彎抹角地去找熟人當中間人,一同去賠禮道歉,就算對方有錯,也別明着提,就算對方也打了自己這一方(一般這種情況對方打自己是輕微傷情),也不能主張追究對方負責,再開口全包醫療費,再上拋好幾萬做額外賠償,這樣算下來,一是丟了面子,要忍氣吞聲道歉,二是不能要求對方對打你的事負責,三是要高額賠償對方的損失,四是對方還可能提出的一些額外要求,而你原本是不會輕易答應的,這時也只能答應。

因爲,只有這樣做了,對方纔可能滿意,然後纔可能給你出具諒解書,你纔可以憑藉諒解書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纔有較大概率同意,而有了諒解書,才能大概率避地免刑事拘留+逮捕+可能的延長階段,而直接跳到法院審理階段被判刑,才能大概率不被判處實刑(實刑是需要去坐牢的),而是緩刑,只要判處了緩刑,除了留個前科記錄,基本就不用再坐牢了,此時,這件事纔算結束。

所以,最近抖音上不是很流行一個段子嗎,就是捱打之後,下一個鏡頭就切換到自己綁着繃帶喜提新車合影了,雖說段子比較誇張搞笑,但實際內容可能真的差不了太多。

在實踐中,有過好幾個案子都是一方嫌疑人因爲造成對方輕傷,而在全額賠償了對方的醫藥費外,再額外賠償了大好幾萬的費用,纔拿到了諒解書。印象較深的有兩個案子,一個是賠償醫藥費2萬,再額外賠5萬的,還一個賠對方醫藥費1萬多,精神損失費7萬的。這些額外支出來的錢,其實就是買斷自己不實際去坐牢的錢吶。額外費用就算沒這麼多,但比醫藥費翻一倍、翻幾倍的情況,基本是常態,總之,造成輕傷以上的,沒有大好幾萬,基本拿不到諒解書。

上面的結果,不只是發生在一方單純的毆打另一方的情況中,就算是雙方互毆中,下手重的一方即使也被對方打了,只造成輕微傷,那結果也幾乎是一樣的,因爲下手重的那一方此時已是犯罪嫌疑人了,爲求諒解是不可能追究對方輕微打傷自己的責任的。

二、如何確定傷情是否達到輕傷及以上?

這個由司法鑑定機構鑑定,不過常見的,每個縣市區公安局內一般都會有一個法醫室,會鑑定一般的傷情,一般是受害人先去醫院治療,有診斷資料、住院記錄、出院結論等材料會寫明自己的傷情,法院再根據這些資料來確定是什麼傷情,如果還沒有出院,法院有可能會先來看看,不一定馬上出結論,而只是出初步鑑定意見確定會達到輕傷及以上,公安機關也會根據這份意見及時升格案情爲刑事案件。

如果自己想提前知道,其實也不是很複雜,比如CT結論會寫明哪裡骨折,治療記錄會註明哪裡的傷口長度、深度等(記錄縫了幾針的不是判斷依據),具體的傷情可以對照《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的各項細目,比如骨折、耳膜穿孔、牙齒掉2個,頭骨破裂等等。

我就說幾個常見的把人造成輕傷的場景,比如:

你和別人發生肢體衝突了,你打對方巴掌,很容易打到對方耳朵,很容易造成對方耳膜穿孔,輕傷;

正面與對方衝突時,用力把他推開,他向後退幾步,沒站穩,向後坐在地上,很容易造成他脊椎骨壓縮性骨折,這裡一丁點骨折都是輕傷;

你拖拽着他向後推甩倒,對方如果臉着地,牙齒掉2顆,輕傷;

打了對方面部,造成對方臉上皮膚裂口達1.5釐米,輕傷;

如果用了工具,常見的木棒棍之類的傢伙,打頭,顱骨也很容易破裂,輕傷,如果再嚴重點,顱內有淤血不能自行化解必須開顱取出,轉化爲重傷,就更加嚴重了,反倒如果只是頭破血流,哪怕看起來十分嚇人,但很多時候往往沒啥大事,案情也小,處理起來也輕。

至於用刀用其他利器的,更加容易造成輕傷了,位置就多的去了,這裡就不講了。

一般來說,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傷情達到輕傷及其以上,那麼絕大部分情況下,判斷是否爲輕傷就是最爲關鍵的要件,重傷以上的就不會去考慮了。因爲重傷的嚴重程度一般只是在法院判決時刑罰更重,對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是否達到立案條件不重要。

但有情況例外,第一,重傷會降低入罪條件,比如即使嫌疑人不是故意造成他人重傷的,也可能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因爲沒有過失致人輕傷罪);第二,它還會降低犯罪嫌疑人的入罪年齡,比如14~16歲把人打成輕傷就不構成犯罪,打成重傷就構成犯罪了。

我曾辦理過幾個初中生打架,幾個15歲的學生用木質拖把打了另一個學生的頭,一開始只是顱骨輕微破裂,不構成犯罪,還能正常上課,但受害學生住院一段時間後,顱內淤血總化不掉,醫生決定開顱取出,使得傷情立刻演化爲重傷,案件也由不夠立案條件達到了立案條件案,這幾個學生立馬構成犯罪了,我們只有立即對他們採取強制措施,後來就被法院判刑。

三、打架案件中,其他構成刑事案件的情形。

前面說的是打架鬥毆案件中,絕大部分構成刑事案件的情形,都是以輕傷的傷情鑑定爲依據的,但也有少部分情形,並不以輕傷爲標準的,比如:

1、尋釁滋事罪。

這是個“口袋罪”,內容較多,定性複雜,爭議也很大,下面只說幾個常見的立案標準:

打人至2人輕微傷;

打人的過程中打壞了財物達2000元以上;

持有兇器追逐他人、打人。

有些時候,如果打人者並沒有把對方打成輕微傷,但如果被定性爲了尋釁滋事行爲,符合該罪中任意一條立案情形,且沒有法定免除事由的,也很可能被定爲尋釁滋事罪的刑事案件,那就跳轉到本文第一個標題下的流程看一遍吧。

2、故意損毀財物罪。

很簡單,入罪標準5000元,打架的同時往往伴隨着財物的損壞,有時候是把別人打的不重,但打壞了別人的手機、車輛等貴重財物達到5千以上,從而構成該罪。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一般來說,在別人生活居住的房子裡打了主人,無論傷情,都能定的上此罪。但該罪知名度較低,可能有不少民警不喜歡鑽研業務,如果只是以老帶新的話,就不知道可以辦理這種案件,導致該罪名出境率低,辦的少。

,一個外地人爲追賭債跑到欠債人家裡去,欠債人家門沒關,追債的就直接進入臥室,追債不成就打了欠債人一耳光,說了幾句狠話,然後就跑了。受害人幾乎沒傷,也沒做傷情鑑定,追債人也覺得問題不大,最多是個治安案件,可以調解,不重視,我們叫他回來處理也不理睬。見狀,我也不用去抓人了,直接把案子升格到了刑事案件,定了本罪通知追債人,他也是有懂行的熟人的,一開始不信我,以爲我在誆騙他,但他去諮詢了之後嚇了半死,不但不敢再來追討賭債了,反而主動過來自首+道歉+賠錢,希望化解此事。最終我很輕鬆的就完美的處理了此事。

最後要強調的一點是,以上冷門罪名即使在打架案發生後沒有處理,或者自行調解了,也不意味着沒有事了,因爲這也有可能在多年以後被公安機關追究立案。

近年來的掃黑除惡中,就發生了多起該種案情,我也經辦了多起大型掃黑除惡的案件,就遇到過當事人多年後重新控告的,也有公安機關主動偵查發現追究責任的,只要符合條件的,後來都定罪,也被法院判了該罪的刑期,這足以說明了我所言非虛。而掃黑除惡是一個常態化的工作了,不排除將來還有受害人翻出好幾年前的舊賬來控告的。

尤其是尋釁滋事罪,該罪立案標準低、刑期長、追訴期更長,普通的罪追訴期都是5年,而該罪達10年以上。

四、治安案件的處置流程。

如果打架後,案情不涉及上述刑事情形,那就會按照治安案件(也稱行政案件)的流程進行處理。

一個打架的案子發生後,報警或報110轉警到了派出所,民警一般會及時出警,在現場根據案情是否嚴重來判斷,是適用現場調解程序,還是適用一般程序,帶回所內調查取證再處理。

如果是覺得現場傷者傷情不嚴重,或者雙方當事人是鄰里、親友等熟人,一般就會嘗試現場調解,批評制止打人者的違法行爲,並責令打人的向被打者賠禮道歉和進行醫藥費的賠償,同時指出被打者的過錯,或者勸說被打者降低要求,接受賠償,達到雙方調解的結果。

如果現場無法快速達成調解協議,無法消化該警情,那就會將雙方都叫到派出所來接受調查和處理。一般民警會優先帶走(傳喚、強制傳喚)被控動手的人,也叫違法行爲嫌疑人,車上坐不下的話,會讓捱打的那一方馬上自己過來。

如果過程中有人提出傷情需要馬上治療的,民警會判斷情況再決定是否同意。

到了派出所,民警首先會調查取證,大概就是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問詢,問清楚打架發生的事情起因、經過、結果,還會問清楚打架的細節,比如有沒有誰使用什麼工具,打的哪個部位,有誰或者有無視頻可以作證等。然後再覈對雙方的描述,看看是否大致相符,如果不能大致相符,那就必須再從其他方面取證,比如找現場旁證問情況,調取現場視頻照片等,再結合傷者受傷情況和部位等證據,判斷哪些是真實的,哪些是有問題的,直到案件事實基本查明,纔會進入下一個處理流程。

大家如果被人打傷,自己整理下語言,如實的按這個條理順序告訴辦案民警就是了。

如果是打人的,並不建議你編謊話騙人,因爲一般到這裡都是不大的案子,承認動手可以快速的讓警察節省精力,完成調查階段,從而到處理階段,還能爭取到警方的好感,在調解或者處罰時,一般都會有加成的。

有一點和大家想的不太一樣,我這裡提了很多細節,但從工作經驗中看到,很多人強調的一個細節,往往都是“是他先打我的”,以爲這樣的事實會讓警方傾向於自己而大大不利於對方。

但實際上,不能說沒有吧,但影響微乎其微。誰先打誰後打,在我們看來都是打了,都是互毆行爲,基本沒啥區別,這個細節就在案發經過中會一筆提過甚至不提。比起這個誰先動手的細節,我們更關注的是整個打鬥的起因和發展經過,所以,還不如好好講這個。

調查結束後,派出所就會分情況處理了,一般打架的案子分兩種普通情況。

1是 我被對方打傷了,但我絕對沒有還手;

2是 我和對方互相打架了,互相都有輕微傷情。

首先,不管是哪種情況,派出所一般都是會組織雙方調解的,簡單的案情的話,可能問完材料就開始調解了,複雜的案情或者難纏的當事人的話,可能要等改天再調解,甚至不只一次調解。

如果能夠達成調解協議,那麼派出所就會根據《治安法》第9條的規定,讓雙方簽訂並履行調解協議,從而以調解結案。

調解的內容一般是有3個主要內容,1是賠禮道歉的內容,2是經濟內容,就是一次性的賠償,由打人的一方賠償被打一方的醫藥費等一切費用,或者在雙方互毆的案子裡,由傷情的賠償傷更重的那方的醫療費的差價,3是雙方都放棄追究對方傷害追究的違法行爲,簽字履行然後結案。如果因爲其他具體事務引起來的,也可能在裡面添加具體的商談結果予以確定。

調解成功了,那案子就結束了,如果調解不成功,不管出於任何原因,注意是任何原因調解不成功的,那派出所別無他選,只能進入處罰階段,即對違法行爲人進行處罰,而且打架的案子基本上都會至少處罰拘留幾天的。

而看打架案子能不能調解成功的,有一個很關鍵的因素,就是卡在了賠償金額上。

每個案子的情況都完全不一樣,賠償的金額也可能完全不一樣,雖然如此,但是仍然有規律可循。

如果是你單方面被打的案子,那你可以在賠償時主張數額多一點,因爲如果調解不成功,派出所就只能單方面處罰(拘留)對方,這種情況下對方出於絕對的劣勢,那你就可以在醫藥費的基礎上上浮不少。

一般的輕微傷的打架的案件,醫藥費都是非常少甚至沒有去就醫的,賠償個大幾百、上千、一兩千、幾千就很正常了,我們對這種案情的支持度會比較高一點,另一方當事人的接受程度也更高一點,但是也極少見到能賠償大幾千甚至上萬的,那種情況不利於矛盾的化解和社會穩定,我們也是不會支持的。

但如果是雙方互相鬥毆,造成互相輕微傷情的話,其實雙方的醫藥費只差不會相差太多,我們在調解的時候,一般是主張傷情的賠償一些差距給傷重一點的,賠禮道歉和其他矛盾方面,雙方聰明一點,經過我們互相勸說,都會相差無幾的接受,很少有人在這種情況下還硬碰硬的就是要殺敵一千自損八百,寧願自己也去坐牢,也要把對方拉進去坐牢的。如果有,這種說法也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如果是調解不成功的話,那派出所就只能進入對違法行爲人的處罰程序了。

不管是單方面打打人,還是雙方互打,在我們看來,都是違法行爲人,都應當接受處罰。一般都會至少採取拘留,甚至拘留+罰款的處罰。拘留一般15天以內,合併執行超過15天的情況很少就不在此列列舉。如果有罰款也是500以下吧,罰款是上交國庫進賬的,不是賠償給捱打受害人的。

打架鬥毆的案件,雖然法律規定也可以單處罰款,不拘留,但是這種情況及其少見。

因爲我們認爲如果當事人如果能談妥就不至於來接受處罰了,如果接受處罰了,那說明調解的時候肯定存在較大過錯的,或者是太過小心眼,不捨得賠償的人,那我們處罰起來就會覺得他們也是活該,正常處理就是了,犯不着讓我們冒着被告狀執法不公的風險,去採取這麼一個特別輕的處罰來維護違法一方當事人的。

實踐中有很多打人一方的當事人老是向我們訴苦,對方就是獅子大開口,比如他的醫藥費明明就200塊錢,但是他就偏要2000塊錢,怎麼都不肯鬆口。或者雙方互毆的,一個醫藥費200,一個1000,但雙方就是互相只讓一點點,怎麼都達不成一致的。

這種來找我們訴苦的,想讓我們去和對方做思想工作讓對方讓步,我們會看情況去勸說一點,但不可能勸說成功全部的內容。

我們會很明確的告訴當事人一點。

其實不是派出所一定要你們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賠償好這個錢,我們纔好結案的,並不是。

而是如果你們雙方能達成協議,互相不追究對方責任,並且請求我們公安機關認可你們的協議,那麼我們一般都會應允,並不是說公安機關一定要你們達成調解的才能結案的。

所以,那個賠償金額能否達成一致,不管任何原因無法達成一致,都會使得派出所進入下一個辦案程序——處罰。

而處罰過後,任意方主張的要那麼多的醫藥費等費用,公安機關都不再負責了,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應該去法院起訴,那這就有三個弊端。一是時間跨度廠,二是主張的金額全部需要依據,不像現在調解這樣可以信口開河也被支持,第三是面臨強制執行的問題。

一般到了這個時候,之前談不攏的金額問題可以解決不少,如果還達不成的話,那就真正進入處罰階段了。

【這裡說一個確實會存在的情況,那就是有人說情怎麼辦】

確實,有不少打架的案件,一方或者雙方都會各自找到人來說情,一般來找人來說情的這一方,必定是動手打了人的這一方(違法行爲人),如果是沒打人的那一方來說情,那就不叫說情了,而是正當請求,本來就要大力支持的。

和大家想的不一樣的是,我們如果聽了說情的,就要偏袒這一方?

其實不是,不管任何人說情,我們都只能以案情爲基礎來處理。不可能張三打了李四,因爲張三有人說情,我們就不處理張三了,那李四還不會到處告狀啊,上面問起來爲什麼不處理張三,我們怎麼答的上來,那不就是自己的問題了嗎,我們犯得着這樣做嗎?

我們能做的,最多就是多花點心思,儘量幫助張三與李四促成調解,讓張三賠償李四,以換取李四的不追究。有且只有這樣,才能讓受害一方的李四滿意,我們才能依法不處罰張三,這樣纔是正確的做法。

又有人肯定不理解了,這不是本來就應該做的嗎?對,也不對。如果沒有人說情,我們可能就是給張三李四提供場所,主持調解,講清楚流程和做法,但不強求雙方達成調解,張三如果不想去坐牢,自然會盡力滿足李四的條件以求諒解,但如果李四要價太高,張三做不到或者不捨得,那我們就按計劃拘留張三以給李四交代就是了,至於李四的民事賠償,依法就不是派出所管的事了,這對其實李四也是個麻煩事的。

但如果有人給張三說情,我們其實是有點頭疼的,就只能在此基礎上,花更多的耐心給更多的機會,或者從側面勸說一下李四接受調解,要麼勸說李四降低索賠條件,要麼勸說張三再多出一點,儘量讓雙方的分歧縮小、達到一直,促成調解。這其實對雙方來講都是最好的結果。可能結果沒啥變化,但我們要花費更多的精力去勸說雙方,避免調解不成我們不得不拘留張三的結局,談成了,我們也算給說情人一個面子了。

萬一真的談不成,那就沒有辦法了,我們該關張三,還是得關。並不像大家想的那樣,有人說情有關係的絕對不關,像這種有明確控告人的,我想沒民警在這種事上還要硬拉偏架,蠢到要把自己搭進去吧。

如果達不成調解,那就進入處罰階段。

沒什麼好說的,就是誰打了人就拘留誰,互相打了就拘留雙方,把別人打的更重的那個,或者過錯更大的那個,就使用自由裁量權多關幾天,或者再並處罰幾百塊錢,另外那個就少關幾天,從而達到一個相對的公平。

至於賠償,派出所就如上面所說,是真的不會再管了,其實本來就不該派出所管的,只是調解的時候會順帶做下工作罷了。

再說一個大家關心的問題,那就是如何認定正當防衛。

確實,在行政法領域範疇,也有正當防衛一說,可以免除行政違法的責任。

實踐中,也聽過很多當事人、違法行爲人自稱,是他先打起我來的,是他先罵我纔打他的,我打他那是正當防衛,但基本不會被認可。

因爲正當防衛的認定條件十分苛刻,上面沒有,也不可能有明確的如何認定正當防衛的辦法出來,最多就是一個鼓勵正當防衛的一些要求等。但在工作中,很難有具體的指導作用,全是靠辦案民警以常理去推斷的。

這麼多年,我只認定過一個正當防衛的案例,我說來大家品鑑一下。

兩個同村人因生活瑣事發生口角,續而互相輕微推搡,眼看矛盾繼續升級,A感到可能就要打架了,轉身就要走,B就去追,A就跑回了自己家,B緊跟着追了進去,A躲進臥室,B追進去,A被B逼倒在牀上,B繼續上來作勢要打,A退無可退,只能先下手,用了牀頭邊上的生活器件砸了一下B的頭,B不但沒打到人,反而自己頭上捱了一下留了很多血,A就放下了東西跑出來報警。

我帶人出警後,查清了事情經過,做出了從業生涯中唯一的一次的正當防衛的認定。

哪怕A先動手打人,只有他動手打人,哪怕B沒有打人,哪怕B受了傷,哪怕B一直叫囂着要我們處理A,我依然很堅定的對A做出不予處罰的結論。

因爲我認爲,AB之間雖然發生了口角,但在矛盾升級前A先逃離了,是B步步緊逼將A逼進了自家臥室,倒在牆上,已經退無可退了,B仍然作勢要打,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指望A還能逃跑,反擊是唯一的辦法,所以我頂住壓力,堅持認定A打人的行爲不違法,不對A予以任何處罰。不管B後來如何去告狀,我和上面都是一次次駁回,最終B也只能作罷了。

這就是一個執法者對正當防衛的理解和運用,我認爲只有到了退無可退,無法再強人所難時,才能開啓正當防衛的條件。

這種情況是及其罕見的,其實對絕大多數人來說沒有什麼參考性。

同類的情況還有普通違法行爲中的自力救濟的認定,也可以作爲違法阻卻性事由來進行免責,這裡就不展開來講了。

以上,就是派出所處理打架案件的全部思路和基本工作流程,應該說,對絕大部分打架鬥毆的案件都有參考意義。

但是,每個案件又是不同的,不只是案情內容不同,還有當事雙方的身份,年齡,性別,職業等不同,引發打架的矛盾糾紛也不同,案發的情況也不同,案發的省份不同,接處警的派出所和民警不同,會導致打架的案子處理起來可能也會大不相同。

比如我前面提到的追去家裡討要賭債打了欠債人的案子,別人辦理起來可能就是最多是治安拘留幾天,我辦可以讓他判刑;比如有的省份對自由裁量權的限制比較多,可以約束辦案民警是否應該對當事人採取拘留措施;還有前面講的15歲學生打架是如何構成犯罪的。

法律是固定死的,但案情的不同卻可以讓執法人對同一部法律的理解與應用產生較大的差異,最終導致對案子的處理結果大不相同的,這裡就沒法展開來細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