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三大問題 中倫律師事務所遭河北證監局警示

北京商報訊(記者 馬換換)6月6日,河北證監局官網發文稱,決定對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中倫律師事務所")採取責令改正並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查,中倫律師事務所在美邦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交所上市項目中存在三大問題。一是法律意見書部分內容依據不充分。《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關於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中多處涉及主要客戶、供應商相關內容,但項目底稿中未見主要客戶、供應商選擇標準及名單相關材料。上述行爲,不符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1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構成《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七項所述違法行爲。

二是未按規定製作工作底稿。首先,覈查驗證中獲取的部分材料未能存入工作底稿。《補充法律意見書(一)》所依據的《關於一致行動協議的確認及承諾函》未在工作底稿中保存;工作底稿中未保存律所對有關銀行、客戶、供應商的函證及相關回函的原件,未保存相關郵件回執。其次,工作底稿均未標明頁碼,部分工作底稿未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上述行爲,不符合《辦法》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證監會公告〔2010〕33號,以下簡稱《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條規定,構成《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九項所述違法行爲。

三是覈查驗證工作不規範。首先,個別訪談材料中,被訪談人員或訪談律師未簽字。其次,未對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面談。上述行爲,不符合《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法律類第2號:律師事務所從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法律業務執業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則》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構成《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十三項所述違法行爲。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七項、第九項、第十三項規定,河北證監局決定對中倫律師事務所採取責令改正並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責令中倫律師事務所按規定製作完善工作底稿;中倫律師事務所應強化風險控制制度執行,加強對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管理,提高執業質量。中倫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後15個工作日內向河北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