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陸書要送審挨批文革 文化部澄清:已行之多年
文化部傳出發函至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等多個圖書公會、協會,要求往後大陸授權臺灣出版的書籍,須依「大陸許可辦法」先送審,否則不得出版,猶如文革,引發爭議,對此,文化部強調尊重言論自由,有關審查相關規定也已行之多年。
根據文化部公文,文話部說明,日前參加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甄選的作品中,共19家出版社計43冊大陸授權出版品,未於事前申請許可,就逕行在臺發行,已涉違反「大陸許可辦法」第八條規定,基於輔導立場此次「從寬處理」不罰,將通知補提申請,要求轉知所屬會員,若補齊申請後又經查獲,則依相關規定行政處分。
面對爭議,文化部迴應,《出版法》於88年廢止後,我國創作及出版發行均爲自由開放,無須經政府審覈,文化部尊重出版及發行自由,部份報導所指打壓言論自由一事,與事實不符。中國大陸出版品來臺銷售或授權發行,系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規定授權前行政院新聞局於82年即已制訂之許可辦法辦理。該許可辦法非爲禁止中國大陸出版品而設,系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授權制定之許可規範。有關中國大陸出版品銷售及授權發行,現行作法只要程序符合許可辦法規定,即可銷售及授權發行。實務上,市面多年來均有中國大陸出版品在臺銷售,或經授權本國出版社發行。
文化部說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規定,中國大陸出版品,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前行政院新聞局82年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制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中國大陸圖書、有聲出版品,非經合法登記之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發行。第9條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之中國大陸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應改用正體字發行。92年修正時,進一步開放中國大陸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來臺銷售。有業者對媒體表示,該辦法爲92年才訂定,實爲誤解。
文化部重申,往年皆定期函請各出版公協會協助向所屬會員宣導相關法規,例如近年104年至106年皆有發函。今年5月發函各出版公協會協助,系由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依法規規定循例發函請各出版公協會協助宣導法規,實爲例行程序,只是提醒業者補提申請,並非刻意突然審查中國大陸出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