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上熱搜!女子入職3個月懷孕,被調崗降薪!公司迴應→

近日,話題#入職幾個月懷孕拒絕調薪調崗被辭退##女子懷孕工資從6000降到3000#衝上熱搜,引起網友熱議。

據瞭解,今年5月末,盧女士進入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的貴州某餐飲管理公司工作。工作幾個月,盧女士發現自己懷孕了,於是向公司做了彙報,之後公司對其進行調薪調崗。

盧女士說,在調薪調崗這個問題上,她和公司分歧很大。盧女士認爲,調崗是公司考慮到她懷孕這個特殊情況,但是調薪這一塊的降幅比較大,所以她不能接受,“從6000元調到3000元,我沒有同意,公司就口頭說終止合同”。

隨後,公司人事部給她出具了一份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裡面寫道:“公司和盧女士協商調崗擔任採銷專員,考慮到她身體不便而且該崗位需要長期上夜班出差,於是再次協商調崗,但她拒絕,於是公司決定與盧女士解除勞動合同。”

盧女士表示,按照她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她有半年的試用期,但對於公司所說的無法勝任工作,並不認可。

由於問題無法得到進一步的解決,盧女士來到了貴陽市勞動仲裁、勞動監察一站式服務大廳,工作人員表示:“相當於他辭退你是有理由的,他的理由就是考覈不達標,但考覈不達標這件事情到底是不是真的,這個你要拿證據,到仲裁庭那邊,不是由他說合規就合規,他說不達標就不達標。”

之後,盧女士和公司再次取得聯繫,公司給出的意見是補給她半個月的工資,但是盧女士並不同意。公司迴應,如若不同意,可走勞動仲裁。

盧女士表示,之後她也將會向觀山湖區勞動仲裁提出仲裁申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員工因不同意崗位、薪資調整而被辭退合理嗎?

本案中,盧女士身份有些特殊,既在試用期內,又是孕期女職工。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貴陽市某律師事務所吳律師表示:首先,關於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盧女士處於懷孕期間,是受到法律特殊保護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即“不能勝任工作”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一般員工因爲不同意崗位、薪資的調整而被辭退是否合理呢?

吳律師認爲,勞動關係作爲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係,其既遵循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本民事原則,還體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身份關係屬性。用人單位基於用工自主權,有權根據經營的需要,依法對勞動者進行管理和工作安排。只要崗位的調整基於用人單位的經營需要,沒有對勞動合同約定作出較大變更,沒有明顯降低勞動者工資標準,崗位的調整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即應被認定爲合理的工作安排。

此外,以考覈不及格爲由,直接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目的就是消除對女性勞動者的就業歧視,爲女性勞動者提供公正、平等的就業機會。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應當尊重和關愛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性勞動者,着力於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

當女性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申訴,或者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