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購房取消限售,拿證即可上市交易

成都出臺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到,成都範圍內新購商品住房(除定向銷售項目外)和二手住房的,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即可上市交易,在此之前已納入再交易管理範圍的住房仍按原政策執行。新購商品住房以網籤備案時間爲準,新購二手住房以不動產轉移登記登簿時間爲準。通知還提到,成都範圍內,二孩及以上家庭新購住房辦理商業貸款時均認定爲購買首套住房,支持商業銀行按照認定套數辦理住房貸款。優化土地出讓建設條件。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出讓住宅用地成品住宅建設比例由各區根據市場情況,結合相關規範標準自行確定。

成都市住建、規自兩部門出臺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政策的通知

爲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適應房地產市場供求關係變化,促進房地產健康平穩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土地出讓建設條件。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出讓住宅用地成品住宅建設比例由各區根據市場情況,結合相關規範標準自行確定。

二、支持不同用途或相同用途的多宗經營性建設用地組合供應,實行同場公告、同場競買、同時應價、一併競得。其中,涉及產業用地和住宅類用地組合供應的,應堅持“先產業開發、後住宅建設”的開發時序,產業項目整體並聯竣工驗收合格前,項目商品住房銷售面積不得超過住宅可售面積的70%。上述要求統一納入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議書,由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切實履行土地供後監管責任。

三、優化商服用地規劃佈局。支持各區(市)縣結合片區功能開展片區規劃論證工作,對涉及商業服務業用地調整的,應結合現狀和規劃商業服務業用地進行評估,綜合分析片區商業、商務用地存量規模及人均規劃商業用地指標等情況,從市場需求、規劃佈局、宜居宜業等方面進行論證,在落實總體結構性要求、滿足公服承載力的前提下,優化商業服務業用地規模和佈局。

四、我市範圍內新供應經營性用地,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1個月內須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剩餘價款可按出讓方案要求,在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1年以內繳清,須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其中,經報自然資源部備案作爲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範圍內的新供應經營性用地,剩餘價款可按出讓方案要求,在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1年內繳清,可不計收利息。

五、我市範圍內新供應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再收取項目開發建設履約保證金。對已收取的存量開發建設履約保證金,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應結合宗地履約情況予以部分退還、全部退還或允許企業以銀行保函替換。同時,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應建立企業項目履約踐諾及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將相關違規違約行爲納入信用檔案管理。

六、我市範圍內,二孩及以上家庭新購住房辦理商業貸款時均認定爲購買首套住房,支持商業銀行按照認定套數辦理住房貸款。

七、我市範圍內新購商品住房(除定向銷售項目外)和二手住房的,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即可上市交易,在此之前已納入再交易管理範圍的住房仍按原政策執行。新購商品住房以網籤備案時間爲準,新購二手住房以不動產轉移登記登簿時間爲準。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