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爲廷。(圖/本報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學運領袖陳爲廷2013年9月爲抗議大埔案,向當時的苗栗縣長劉政鴻丟鞋,一審被判罰金1萬元、鞋子沒收。經陳爲廷上訴,臺中高分院25日二審判決,仍判陳爲廷構成公然侮辱罪,但免除罰金,球鞋也發還。
苗栗縣政府2013年強拆大埔張藥房等4戶民宅,2個月後張藥房老闆陳屍排水溝,9月18日劉政鴻未經家屬同意逕赴靈堂上香,遭到陳爲廷、林飛帆等7人激烈抗議,被陳脫下的球鞋砸中頭部。
臺中高分院二審認爲,陳爲廷確有丟鞋之行爲,構成刑法第61條,但因爲其動機並非出於個人恩怨,而是藉此抗議政府不當作爲,「其情尚非不可憫恕」,得予免刑。原本沒收的鞋子也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