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砥柱/【約定利率上限修法】借款仍須小心複利大魔王
▲約定利率從原本的20%調降爲16%,若仍需要辦理借款,還是要小心複利。(圖/視覺中國)
立法院近日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關於約定利率的規定,從原本的年利率20%調降爲16%,超過部分的約定爲無效,更改了這個承繼自民國創立前的老舊條文。經新聞媒體報導後,也受到多數民衆的好評。然而,在這個被疫情嚴重影響全球經濟的時代,一般民衆若有需要辦理各種借款,仍須注意是否會遇到理財之神大力推崇的「複利」大魔王。
首先,我們若有向銀行等髮卡機構辦理信用卡,雖然《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已明文要求銀行等髮卡機構,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的計息方式不得以複利計息,能讓我們避開復利大魔王,可是由於信用卡循環利息金額的計算方式,還涉及消費日、入帳日、結帳日、繳款截止日等4個我們無法以直覺來理解的日期設定,且還有可能在繳費未達最低應繳金額時,會需要額外負擔一個「違約金」。
因此,若有需要仰賴信用卡爲理財工具,建議仍應先行了解最壞的狀況爲何。現在多數正規經營的銀行業者,皆有用網頁範例說明如何計算循環利息。下次在面臨人情壓力遇到信用卡推銷時,不妨先用手機上網瀏覽銀行業者網頁上所提供的循環利息計算範例,甚至請推銷方協助瞭解,不失爲一個增加自己抵抗力的好方法。
再者,若我們不是動用到信用卡的循環利息,而是以其他金融消費工具向民間放款方進行借貸,此時,由於《民法》第207條的規定,還是可能會遇到可怕的複利問題。《民法》第207條定爲「I、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II、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此條但書中所謂的利息滾入原本,就是得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也就是「複利」,且其神奇的理財功效,這次是站在放款人的這方。
舉例來說,假設借了100萬,並約定以《民法》修正後的年利息上限16%來複利計算,五年後還款:
第一年後的本利和計算公式爲1,000,000乘以(1+16%),等於1,160,000;第二年後的本利和計算公式爲1,160,000乘以(1+16%),等於1,345,600;第三年的本利和計算公式爲1,345,600乘以(1+16%),等於1,560,896;第四年的本利和計算公式爲1,560,896乘以(1+16%),約等於1,810,639;第五年的本利和計算公式爲1,810,639乘以(1+16%),約等於2,100,341。
不難發現的是,以複利計算五年後的還款總金額,會超出原本借款100萬的兩倍之多,真的非常驚人。
誠然,我國司法實務中確實有一些未被《民法》明文規範,且能避免經濟弱勢方被複利制度過度剝削的見解,能在訴訟中適用,不過,由於很多金融相關的特別法是比《民法》更優先適用的,且還有更多金融商業習慣是隨着科技進展在快速演進,身爲一般民衆絕對不能忘的,大概還是那句電視廣告詞「謹慎理財、信用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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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砥柱,因對法制新聞有興趣而進修並通過律師考試,從工程師轉爲執業律師,於電子公司的法務智權部門服務,也曾是公益性質的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