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空求償非「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批:勞工淪集體行乞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今到司法院陳情,認爲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記者王宏舜/攝影

長榮航空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因多次團體協商無共識,2019年罷工,長榮航空對工會、擔任工會理事長的趙剛等13人提起3400萬元連帶賠償民事訴訟,勞動部認求償3400萬等行爲構成不當勞動行爲。長榮航空提行政訴訟獲勝,工會批長榮航空「報復性訴訟」,並以最高行判決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指出,最高行的判決違反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第22條概括基本權即集體勞動權等重要基本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審判程序也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規定。

長榮航空罷工事件當年引發社會關注,罷工經歷3次協商,17天后才落幕。勞動部2020年2月21日作成不當勞動行爲裁決決定,並公佈4項主文,第1項即確認長榮航空於2019年6月21日對工會會員趙剛、王美心、李瀅、胡曉萱、詹捷宇、廖以勤、蘇倍儀、黃蔓玲、曲佳雲等9人提民事訴訟,請求連帶給付3400萬元,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爲;第2項對則確認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不當勞動行爲。

長榮航空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罷工爭議行爲屬於工會活動的一部分,而民事訴訟是對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所爲的不利待遇,長榮航空提起民事訴訟,對於工會、工會會員、會務人員等人分別施加訴訟上、財產上及精神上壓力,用以打擊、妨礙工會所發動的罷工,是不當影響、妨害罷工,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爲裁決委員會認爲構成不當勞動行爲,沒有違法,判長榮航空敗訴。

但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工會及會員若有危害僱主權益的客觀行爲事實,僱主爲維護權益,循由司法途徑解決糾紛,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應認行使訴訟權的行爲具有正當性,不能論以不當勞動行爲。工會提出的勞工董事、外籍客艙組員人數、外站津貼等訴求,是否爲適法的勞資爭議標的,還有爭議存在,長榮航空提民事訴訟,顯非無法律上合理基礎。

工會的罷工行爲,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還可能有不同的判斷空間,也須待法院判決才能論斷。最高行認爲爲維護權益,提起民事訴訟,並非無正當合理的事實及法律基礎而故意憑空任意爭執,屬合法行使訴訟權範圍,趙剛等人雖因此得出庭應訴,但不能認爲因此對勞工產生威脅效果,不當影響、妨礙工會活動。

工會認爲最高行的見解等於是架空工會法所保護的罷工權,放任僱主濫訴追殺工人,盼大法官審慎審理,確認勞工行使罷工權是憲法所定的重要權利,不應因僱主報復性訴訟而受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