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特別稅爭議!花縣府:礦石稅創造產業永續、企業員工與鄉親三贏

花連縣政府強調,礦石稅將創造產業永續,企業員工與鄉親三贏局面。(中時資料庫)

花蓮縣政府2016年調漲礦石景觀稅送議會審議以70元通過,但業者認爲超出稅法30%漲幅限制向法院提起訴訟,歷經7年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縣府3件上訴案確認定爲非法課稅。花蓮縣政府表示,本案疑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縣府將在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後,與律師團共同研議,依法將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釋憲。

花蓮縣政府還原當年狀況表示,當時因山林生態環保意識高漲,環保意識擡頭,認知礦石開採所形成之環境危害,覆育不易,經花蓮縣議會第18屆第10次臨時大會共識議決課徵標準爲每公噸70元,縣府與議會完全依據地方自治條例精神辦理,並經花蓮縣議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再向中央呈報,經財政部、經濟部、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進行適法性實質審查,期間在審查過程時,經濟部說明經洽臺灣區石礦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及花蓮水泥業者表示支持,因此,經財政部准予備查後公告施行。並非違法課徵。

而花蓮縣境內兩大礦權業者臺泥、亞泥從105年起共繳納35億1,757萬元,皆按時繳納稅款外,依法亦未提出行政救濟,亦公開表示支持與維護本縣開徵礦石稅及環境、地方建設,對此,縣府非常感謝臺泥、亞泥兩大公司,除此,其他業者亦均如期繳稅並已確定,絕不會債留子孫。

縣府提出數據,礦石廠商花蓮縣境有26家到30家,但其中以亞泥、臺泥、福安等三家爲大戶,統計近年平均、亞泥佔百分之33,臺泥佔百分之38,福安佔百分之13,合計約百分之85。從105年及109年重行制定開徵之礦石特別稅,至110年8月31日止施行屆滿,總計徵收50億6,324萬元。

縣府也舉例,每公噸課徵70元,某家礦權業者每期提起行政訴訟僅繳納半數即每公噸35元,若每公噸改按13元計徵,僅多繳2億5,129萬元。礦石稅1年約9億多元,某家礦權業者提起行政救濟僅繳半數,每年實際約繳1億多元,佔比小。

且在輔助參加訴訟程序中,財政部亦主張本特別稅自治條例不受通則第4條30%限制。另外,109年施行礦石稅自治條例一審勝訴判決理由也認同本縣自治條例符合法律規定。

縣府強調,本案是最高法行政法院之判決,但裁判疑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花蓮縣政府將在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將與律師團共同研議,依法將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釋憲。

9、 財政部已明確表示本縣開徵礦石稅是合法的,當然要尊重立法及有權解釋主管部會。對於行政法院此次的判決,不但傾向財團,更未尊重立法及解釋主管部會,顯示行政法院視若罔聞,造成花蓮縣重大影響,花蓮縣政府深表遺憾。

但110年重新制定因議會及財政部審查,導致當年9月1日無法順利接續施行,直至112年1月6日財政部才同意備查,1月12日公佈,1月14日施行。共計停徵1年5個月13天,約1年半時間,估計短收礦石稅約14億元。

花蓮縣政府今年經財政部、經濟部與內政部等中央單位及專家學者審議同意繼續開徵礦石特別稅,將會爲全縣鄉親繼續努力爭取。且所徵收的礦石稅用在全縣13鄉鎮市的社會福利、教育文化、原民、衛生及基礎建設等各面向,普及全體鄉親。

礦石稅用於社會福利、教育預算、基礎建設之外,依「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補助鄉鎮市分配辦法」,全縣13鄉鎮市都直接受惠,依比率直接撥入鄉鎮市公所自行運用,等於礦石稅系嘉惠花蓮縣全縣人民福社。

縣府也強調,地方政府財政有限,多項地方建設、社會福利等皆須自籌財源。產業特別稅創造產業得以永續經營,產業員工工作機會獲得保障,企業回饋人民,造福地方鄉親。本地的產業回饋地方建設,取之於民間更用於造福地方鄉親,讓地方永續發展,創造產業永續、員工與全縣鄉親三贏局面,也是一直以來鄉親的支持才能讓花蓮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