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重磅罰單爭議焦點:流程不符規定 標準值得商榷
近日,CBA聯盟突然向多名球員、教練員開出了重磅罰單,總金額達到了542萬元。這其中被罰款最多的人是遼寧男籃的當家後衛郭艾倫,他一個人就被罰了115萬元。這件事不僅在網絡上引起了極大的轟動,同時也帶來非常廣泛的爭議之聲。
爲什麼CBA突然開出如此高額的罰單,球員和教練們又是因爲什麼受到處罰,看似有理有據的處罰爲什麼又會引起軒然大波,成爲一個飽受爭議的話題呢?
北京時間11月8日晚,CBA聯盟突然發佈了一系列處罰決定,對包括遼籃、廣東隊、北京隊、新疆隊等多傢俱樂部的總計11名球員、教練員,處以了不同金額的罰款,總罰金達到了542萬元。
在這份名單中,包括了很多本土球員中的球星或國家隊成員,比如遼籃的郭艾倫、新疆隊的周琦、廣東隊的趙睿等;也包括效力於CBA聯賽的外援,比如上賽季代表北京隊出戰的林書豪。
這其中,最大的罰單就出自於郭艾倫身上,他總計收到了四張罰單,共計115萬元。其他球員則大部分被罰50萬元,外援林書豪被罰55萬元。只有周琦和廣東隊主教練杜鋒的罰單相對較小,但也均超過了10萬元。
這一批罰單的主要原因,來自於CBA與戰略合作伙伴之間的特別規定,簡單來說就是這些球員或教練,在不被允許的情況下穿着或佩戴了與贊助商品牌之間有直接競爭關係的其他同類品牌產品。
以郭艾倫爲例,他四次被罰幾乎都是因爲在相似的場合內背了一款其他品牌的雙肩揹包;其他球員,也大多是因爲在參加比賽獲公開採訪的時候,穿着了其他品牌的服飾或護具。
按理說,CBA聯盟要維護戰略合作伙伴的品牌權益,遵守雙方的合同約定,這都是正常的商業行爲,也是一個商業聯盟本就應該遵循的遊戲規則。在這個規則內,無論是對球員、教練提出相關的“排它”要求,還是對違規行爲制定處罰條例,也都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偏偏這種看似有理有據的開罰單行爲,卻立刻引發了軒然大波,並且引起了網絡上球迷的廣泛爭議。這一點或許是CBA聯盟事先也沒有想到的。
在這一系列罰單出爐之後,陷入的最大爭議並非“該不該罰”,而是處罰的方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因爲這次開出的罰單中,除了廣東隊的趙睿和杜鋒是在本賽季出現違規受罰之外,其餘球員全部是因爲上賽季出現的違規行爲被罰。其中像郭艾倫,更是在上賽季內積累了四次違規情況,因此按照規定不斷上調罰金標準,最終累計到了115萬。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9-2020賽季的CBA官方手冊中,雖然明確列出了各類情況下球員違規時的罰款依據,但同時也明確提到,在球員首次出現違規情況的時候,除了罰款之外,還需要對球員或教練員進行通報批評。
但是據本報記者從郭艾倫個人和遼籃俱樂部兩方面瞭解到的情況來看,聯盟從未發出過這樣的“通報批評”,同時也沒有以任何形式對球員或俱樂部提出過警告。其他俱樂部的球員,也基本上是同樣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球員很難自主糾正錯誤,就很容易在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規行爲。比如郭艾倫的這幾次違規,基本上都是集中在短短几天的時間裡。那段時間郭艾倫每天都揹着同一款揹包,跟隨球隊前往球場,如果在第一天發現他這款揹包違規之後,及時進行通報批評或者罰款,相信郭艾倫第二天肯定會換一個包。
但CBA聯盟的做法,卻似乎是默許了球員這種做法,或有意不去糾正,然後每一天都只拍照留下證據,最終將積累的罰單一起來個“秋後算賬”。這樣的處罰方式,其實既不合理,也不符合聯盟自己制定的處罰流程。
更別提還有林書豪這樣一個特殊情況,本賽季已經不在CBA效力的情況下,CBA公司要如何把罰單寄給遠在大洋彼岸的林書豪呢?
爭議焦點之二:處罰標準值得商榷
關於罰單的另一個爭議焦點,就是對於罰款的金額來說,實在是有點“天價”之嫌。
還是以郭艾倫的情況爲例,他有三張罰單都是因爲“乘坐球隊統一交通工具往返賽場和住所時未穿贊助商指定裝備”這一條,按規定首次違規罰款3萬元,第二次罰款42萬元,第三次及以上每次罰款60萬元。再加上一次訓練時的違規,被處罰了10萬元,導致他總共累計了115萬的罰金。
這個超高的罰單,瞬間成爲了網絡上熱議的話題,順帶着連郭艾倫揹着的那一款揹包,都已經被預訂成了“雙十一”的爆款,因爲無數球迷都在四處打聽——到底是什麼樣的揹包能值115萬!
話說回來,115萬的天價罰款,即便是對於郭艾倫這樣一個在遼籃可以享受頂薪合同的明星球員來說,也絕對是一筆不小的損失。而對於那些名氣稍差一些的球員來說,面對50萬的罰單幾乎意味着一到兩個賽季的血汗錢全無。
比如廣東隊的徐傑、王薪凱這樣的年輕球員,年薪根本不可能達到50萬。深圳隊的老將買爾丹也是相似的情況,他已經退役的哥哥買吾蘭甚至在個人微博上直接抱怨:“按這個上面的罰款買爾丹可以回家賣羊肉串了!”
事實上,CBA聯盟對球員的處罰標準,雖然在聯賽手冊中有明確的標準,但是這個標準制定得是否合理,其實有待商榷。當一筆罰款超過了球員的年收入,甚至相當於兩年的收入時,難免就會出現買爾丹面臨的困境。
須知道,在聯盟與戰略合作伙伴之間的特殊規定中加入處罰條款,本質上是爲了杜絕違規行爲的發生。正所謂罰款應該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利用相關條款,通過不規範的流程和缺少依據的處罰標準來對球員“重拳出擊”,其實是有違處罰條款本意的。
這一點,也是此次罰單事件並沒有得到輿論一邊倒的支持,反而陷入了巨大爭議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