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迴應孫楊禁賽判斷依據:行爲魯莽 明顯無視後果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對孫楊案再審,最終決定禁賽孫楊4年3個月,對於爲何禁賽期從禁賽八年到禁賽4年3個月,還是一個“有零有整”的禁賽期限,在近日(CAS)公佈的仲裁書全文中給出了答案。
“如果運動員違反了反興奮劑規定,該如何處罰?在確定運動員違反了國際泳聯規則第2.3條和第2.5條之後,CAS仲裁小組確定用適用條款進行處罰。根據國際泳聯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條例10.3.1,對於違反第2.3條和第2.5條規定,禁賽期應爲四年,但是如果運動員能夠證明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的行爲不是故意的,則禁賽期限爲兩年。如果運動員和其他人能夠證明有特殊情況和理由,可以縮短禁賽期,禁賽期在兩年到四年之間,這要視運動員和的過失程度而定。”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國際泳聯興奮劑條例第2.3條是(逃避,拒絕或未能提交運動員的樣品採集),而第2.5條是(運動員或其他人篡改或被指控修改興奮劑檢測)。
而CAS裁決報告還寫道:“原則上,對於違反第2.3條,也就是未提交樣本的行爲,也可以減輕處罰。然而,只有當運動員能夠證明他的違反規定的行爲不是故意的,纔可以使用。”
對於爲何沒有對孫楊禁賽兩年,CAS裁決書中也給出答案:“雖然他認爲自己的行爲,是因爲認爲樣本採集是非法以及被放棄的信念所引導,但他在庭審沒有辯稱,當時不存在任何明確意義上的違規意圖。CAS仲裁小組的結論是,運動員的行爲是魯莽的,明顯無視其行爲可能造成的後果,因此,該運動員不能適用於減輕處罰條例,不能對其減輕處罰,他的禁賽期依然爲四年。”
至於爲何在四年禁賽期的基礎上又加了三個月禁賽期,CAS仲裁報告中寫道:“2014年6月該運動員被禁賽三個月,因此他的這次違規行爲是第二次違規,CAS仲裁小組也考慮到這一因素。”
CAS仲裁報告中還提到了一個重要規則,那就是根據國際泳聯(FINA)2021版反興奮劑條例10.9.1.1進行了處罰,“如果運動員第二次違反,禁賽期應當是兩項中較長的一項。A,6個月;B,(1)第一次違規的禁賽期加上將第二次違規視爲第一次發生的情形下原本使用的禁賽期的總和;(2)第二次違規視爲第一次發生的情形下原本使用的禁賽期的兩倍。”
“在此範圍內的禁賽期限,應根據具體情況和運動員或其運動員二次違規的過錯程度來確定。這一規定也代表了一種新的靈活辦法。在過去,肯定會施加最嚴厲的制裁。然而,根據2021年的規則,仲裁專家組可以根據具體和整體情況進行評估,從一個範圍內進行選擇。”
最終CAS禁賽孫楊4年3個月,“仲裁小組認爲,圍繞2018年9月4日至5日的樣本收集的情況,給孫楊禁賽四年處罰,由於2014年的那次違規增加3個月,因此仲裁小組的結論是,給該運動員禁賽期爲4年零3個月。”
從CAS的仲裁報告中不難看出,根據比較靈活彈性的處罰規則,CAS沒有再對孫楊實施八年禁賽處罰,而是使用了“第一次違規的禁賽期加上將第二次違規視爲第一次發生的情形下原本使用的禁賽期的總和”規則,最終對孫楊禁賽4年3個月,其實孫楊的第二次違規原本有機會只得到禁賽兩年的最輕處罰,然而CAS指出孫楊一方沒有證明違反規定行爲不是故意的,因此沒有得到禁賽兩年的最從輕發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