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來源不明無罪 臺南貪官陳凱凌二審改判6年5月

臺南市政府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涉嫌貪污罪等,一審被判8年,他與檢方均不服上訴,二審改判6年5月,褫奪公權5年。。圖/本報資料照

檢方起訴陳凱凌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詐欺取財及洗錢等五罪;合議庭認爲,檢察官漏算陳六筆收入總額八八二萬餘元,遠超過無法說明來源的二二六萬多元,陳財產來源不明無罪。

二審認定,陳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三罪,上訴均駁回;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部分,二審期間繳回接受酒店飲宴和性招待的十八萬多元,犯後態度較一審佳,調降二月,改判二年四月。

財產來源不明二二六萬餘元部分,合議庭認爲陳凱凌二○二○年一月就任經發局長至二○二二年十二月遭羈押爲止,檢察官漏算他六筆收入,包括三年薪資五八七萬餘元,扣除前妻兒提領使用的生活費四一二萬元,至少還有一七五萬餘元。

陳早年投保新光人壽儲蓄險到期得款三○三萬餘元、投資黃金存摺陸續得款九十三萬餘元、父親匯款二百萬元、前妻匯款一百萬資助他購買房產,及投保防疫險確診理賠十萬餘元。

合議庭認定檢方漏算陳收入達八八二萬餘元,遠超過二二六萬餘元;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處二年,撤銷改判無罪。

陳凱凌自前年十二月廿二日遭羈押迄今逾一年,今年一月十九日起又被裁定延長羈押二月。他遭起訴後,檢調仍接獲有關綠能等其職權範圍內檢舉案,審理期間曾到所借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