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停車格被塗「噴漆罵土匪」 男遭求償20萬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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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北投區一名張姓男子2014年10月間因不滿停車格被劃掉,持噴漆在鄰居劉男家門口書寫「內有惡犬」、「土匪」等字,劉男氣得提告,並向張男求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臺幣,以及需在平面媒體登報道歉一日。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爲張男本該以理性態度就事論事,卻以文字羞辱、嘲諷原告,因此判張男需給付臺幣2萬元。
判決指出,張男供稱,他與另一名彭姓友人向社區管委會租用一處民宅前方之停車位,並繳納停車管理費,而劉男購買該處民宅時,並未購買該停車位,卻在2014年3月下午以黑色噴漆將停車格線及標示車牌號碼塗掉,再將自家車輛停在該處,這實在讓他忍無可忍,飽受精神壓力打擊,纔會以噴漆寫那些文字,以表達抗議。
士林地院認爲,「內有惡犬」、「土匪」等文字意指原告生性兇惡,而強奪該處土地,顯有貶低、輕蔑原告之意,更讓社區住戶經過時皆得以見聞,已侵害其名譽,且經原告另提妨害名譽之告訴,已判處拘役10天確定,審酌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等情況,賠償2萬元之範圍內尚屬適當;至於登報一事,被告已塗去噴寫文字處,且被告賠償金額已足以彌補原告所受名譽之侵害,無須登報。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