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適用「戴立紳條款」!戴立紳:以後沒人敢出來揭弊

▲「戴立紳不能適用戴立紳條款?!」(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公益弊者保護法草案中,行政院版本機關內的揭弊者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後,可以申請再任公職,以避免公務員擔心丟了飯碗而不敢揭弊,俗稱「戴立紳條款」。但實際上,戴立紳卻因爲揭弊而遭免職。他今天出面喊冤,建議立法院協商時,修改規定,讓他可以適用,「否則以後不會有人站出來揭弊」。

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前技士戴立紳,2007年到2011年間被長官要求作假帳、公費私用,但2012 年底,他向政風處揭發弊案並自首,法院雖然判他免刑,但新竹市政府卻認定他是共犯,將他免職,讓他至今無業。也因爲他的狀況,行政院在草案中納入條款,明定揭弊者是犯罪正犯或共犯,若符合證人保護法規定,願出庭作證,可減輕或免刑,經判決免除其刑確定,申請再任公職時,機關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限制。不過新版的草案又規定,本法自公佈後一年施行,使得符合「戴立紳條款」的戴立紳反倒無法適用。

爲此,立法院針對本法進行協商,戴立紳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希望草案協商後,能增加溯及既往條款。戴立紳說,「揭發違法行爲應該是做對的事情啊,幫助揭發弊端的人也應該是在做對的事,所以我非常不明白,爲什麼會有人要反對?我記得當時(提出檢舉時)政風人員說我是檢舉的、也是自首,所以國家一定會保護我們,叫我不用太擔心。但現在的結果,我被免職、被折磨得很嚴重,大家都可以看見。所以現在國家如果再不保護我,我就不相信以後還有人敢站出來揭弊了。」

▼ 戴立紳希望立法院協商後,能修改規定,讓他可以復職。(圖/記者屠惠剛攝)

民間司改會也強調,如果草案增訂溯及既往條款,與戴立紳相同的案例,僅有7人可以適用,對法安定性不致造成太大的影響。另外司改會也強調,戴立紳爲着一股正義感,希望藉由檢舉,中斷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內長年的積弊,但在檢舉後,他的檢舉人身份竟遭曝光,長官與同僚不諒解,在工作上更是百般刁難,讓他飽受壓力煎熬,而法官基於戴立紳揭弊的勇氣,所給予他的免刑判決,卻仍因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不得再任公職。

司改會最後說,戴立紳的遭遇,正是過去陷揭弊者於不義的明證。當潛在的揭弊者,發現站出來揭弊可能遭遇如同戴立紳的下場,還能有多少人願意站出來揭發機關的黑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