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醋酸泡製黑心烏參「毒性極低」逆轉無罪 撤銷發回

醋酸浸泡成黑心海蔘,先前由新北市衛生局人員查獲。(圖/新北市衛生局提供)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新北市販售海鮮男子朱德海,以稀釋的工業用冰醋酸浸泡低價海蔘,混充成高價黑玉參」,對外販售牟利一審判刑,但高等法院二審時,卻認爲「毒性極低」,逆轉改判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爲工業用冰醋酸不管稀釋後有無毒性,就是不能使用在食品中,因此31日將朱男與其公司無罪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檢方起訴指出,朱德海(70歲)爲淦成公司之負責人,從事海蔘、魚翅脫水加工買賣、出口貿易業務。他爲了爲降低海蔘加工之成本,並使海蔘去灰呈烏黑色賣相較佳,竟然從2014年4月起,將工業用冰醋酸(學名Acetic Acid)加水稀釋後,把海蔘放入浸泡,以溶解海蔘上之白灰;再置入針粉調成之鹼水內清洗,經酸鹼中和後,用自來水清洗2天,加工烘乾製成海蔘成品,出口至香港中國大陸,或販售給國內商家總計不法獲利達540餘萬元。檢方依照「詐欺」、違反《食品安全法》「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品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將朱男判刑1年,並罰公司罰金100萬元。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請曾任海洋大學水產食品系教授龔鳴盛,鑑定朱男製作的黑心烏參,最後認定朱男的烏參「毒性極低,無毒害人體危害人體之虞」,因此逆轉改判朱男與公司均無罪。

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冰醋酸屬工業用之強酸(醋酸99%),爲腐蝕性物質極具危險性;而其既爲工業用,就不可用於食品,自無列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規格標準」之資格。即便「稀釋」,也只是降低物質濃度,並未改變本質,故食品業者縱以「稀釋」方式,仍不得作爲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洗潔劑(含加工助劑)等之物質。所以最高法院認爲,工業用物質就是不能使用於食品,二審只審酌有無「毒性」、有無「造成人體危害」,判決有所違誤,因此撤銷朱男與公司無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