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投票邊開票因爲「一份新聞稿」 丁守中律師:法治何在

中選會在九合一大選投票日,發佈新聞稿「下午4時前已到達投票所之選舉人投票權人仍可投票」引發爭議。(圖/資料照)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臺北市長選舉無效之訴,18日下午再度開庭,卻是爲了一份「新聞稿」,又惹激烈辯論丁守中律師團質疑,中央選舉委員會在投票當天發佈新聞稿,是導致一邊投票一邊開票主因之一,在所謂「投票所」的範圍未明確規範下,還有人竟然能「抵達」現場投票,批中選會到現在都還在推卸責任

日前開庭,丁守中律師團針對11月24日中選會發出的新聞稿「下午4時前已到達投票所之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仍可投票」是由誰決定發出?細部作業?等爭點提出聲請調查證據,質疑行政令命爲何能以新聞稿發佈,查發文者就可知道是誰決定發的。何況,《選罷法》所稱「投票所」、「到達投票所」的實體範圍認定標準及依據,都還有爭議。

不過中選會認爲,下午4點截止投票是依法規定,新聞稿僅重申此項規定,並非臨時決定,包括4點前到達可繼續投票部分。律師認爲,新聞稿如何發佈,和《選罷法》無關,且新聞稿皆公佈於中選會官網,表示就是代表中選會發的,難道要質疑該篇新聞稿非中選會發布的嗎?若按丁守中律師團的質疑,是不是連新聞稿也要經過委員會議同意、行文、再發布。

▲詹爲元表示,中選會設下選舉的制度障礙影響支持丁守中選民投票意願,都是接下來要攻防的重點。(圖/記者楊佩琪攝)

律師王寶蒞強調,新聞稿的發佈,等於允許選民通通都可排隊進場投票,會影響原本就在排隊的選民自由意志,何況「投票所」、「到達投票所」的定義到現在都沒人解釋。律師團批評中選會,新聞稿是主委個人意志?還是委員會的決議若真如此,國家法治何在?新聞稿可以取代行政命令嗎?

丁守中辦公室詹爲元痛批,中選會派出的代理人不僅官僚,甚至卸責,其實只是單純希望知道新聞稿的來源,因爲市民有知的權力內文也明顯可見,是中選會對法令的擴張解釋,但中選會不斷推託其詞,不是一個主管機關應有的態度

另外,中選會委任律師也承認,這次投票時間太長,導致許多長輩不耐久候而未投票,但中選會認爲此現象和選舉的違法並無相關聯,不過制度性的障礙,導致有投票權的選民無法投票,又支持丁守中的民衆以長輩居多,合理認爲,就是以此制度障礙,影響、降低支持丁守中的選民投票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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