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車害死1命 惡運將重判7年2月
計程車司機姜智耀四年前因不滿李姓軍人開車和他擦撞,一路飆車閃燈逼李某的車,害李爲閃躲撞死劉姓單車騎士,高院審理認爲姜所爲已構成公共危險罪中的妨害公衆往來安全致死罪,昨天撤銷一審業務過失致死罪七個月的判決,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二月。
姜另在兩年前開車差點撞到黎姓學生,竟一路開車追黎生搭的公車,還上公車大喊「那個穿紅色衣服的人給我下車!」,合議庭昨依強制罪判他六月,合併執行七年四月。
一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和強制罪,判姜一年,他不服上訴。一般被告上訴案件不會出現比一審還重的判決,但合議庭認爲姜追逐李某造成一條人命,一審適用法條有誤,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刑度從七年起跳的妨害公衆往來安全致死罪,判他七年二月,強制罪則維持一審判決。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