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騰思潮》繳電費的是不是利害關係人?—離岸風電行政訴訟的最後關頭(陳立誠)

離岸風電進入第三階段開發,有意競逐的廠商爆棚,競爭相當激烈,政商關係介入角力的傳聞甚囂塵上。(彰化縣政府提供)

2018年離岸風電兩次招標,過程違法亂記。監察院於2018年12月針對此案對經濟部提出糾正案,經濟部置之不理。

因離岸風電標案將造成人民近兆元的重大損失,一羣熱心民衆於2019年3月向經濟部上級單位行政院針對此案提起撤銷籌設許可之訴願。但蔡政府的行政院怎麼可能撤銷蔡總統引以爲重大政績的離岸風電計劃?不出所料,2019年12月行政院以訴願人「不適格」爲由不受理本訴願。

何謂「不適格」?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爲訴願人非「利害關係人」,沒有資格提起訴願。此項理由是否合理,本文後段會詳細討論。

既然向經濟部上級機關訴願這條路走不通,人民只有希望司法部門可以主持正義,維護法紀。同一羣訴願人於2020年2月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此案正式提出行政訴訟。原告於起訴狀中詳列經濟部在本案招標過程中之各種嚴重違法事實,及何以行政院以「不適格」爲由拒絕受理行政訴願不合法律原意。因離岸風電招標過程極具技術性並極爲複雜,原告等極爲希望在法院開庭時能向法官詳細解釋。

但左等右等一直沒有開庭,原告只好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準備狀」、「行政訴訟陳報狀」及「行政訴訟及陳報暨陳述意見狀」等書狀一再詳細說明。詎料高等行政法院於延宕兩年仍未開庭,一直等到2021年12月底,數項能源公投結束後,於2022年1月初以「當事人不適格」爲由將本案駁回。

原告等不得已,只好於2022年1月底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深切盼望最高行政法院能苦民所苦,將本案發回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一羣民衆爲了全民利益默默奮鬥了三年的過程,從未向媒體披露,主因是對臺灣行政司法系統仍保有一定信心。但目前形勢嚴峻,也不得不將讓社會知道有此重大官司正在進行中,希望最高行政法院能正視本案。

本案實體部份極爲清楚明白。監察院共22頁之糾正書本文即明確指出「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該「作業要點」之屬性系「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規則,僅能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效力之事項。因此,有利害關係的人民向行政法院起訴主張根據該作業要點作成之「遴選容量分配結果通知書」、「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書」、「電業籌設許可」爲違法應予撤銷行政處分,確實有法理上基礎,值得行政法院正視。

監察院也指出主管機關未能就其事務管轄之專業,精確掌握近年世界各國推動離岸風電施工裝置成本與技術發展趨勢,造成臺電向外國離岸風電開發商購電成本鉅額增加,直接影響政府財政與國民權益。

至於所謂原告不適格方面,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原告等縱使電價有所調漲,亦僅爲事實上、經濟上有損失,非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侵害或損失云云。

但司法院大法官曾有以下解釋:「法律規範之目的係爲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權益,且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負有作爲義務己無不作爲之裁量空間,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或拒不爲職務上應爲之行爲,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自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如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時,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

依憲法及現行法制,監察院尚無能逕行撤銷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處分。而依行政訴訟法,行政法院職司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全國民衆都殷切期盼最高行政法院得發揮司法審查功能,在新興能源法律領域宜與時俱進,檢討既有規範與理論對人民之保障是否不足,勿畫地自限在傳統訴訟程序要件上糾結,卻任令視法治於無物之行政機關恣意行政。並宜糾正原審判決、撤銷已經證明爲違法之原處分,以匡正違法行政結果,並保障全體用電戶之權益。(作者爲臺灣能源部落格版主、前吉興工程顧問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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